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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上诉人诉称

ABC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书;2、撤销对已经注销证XL060011号档案初始房屋产权的认定;3、认定上诉人父亲王XXXX路15栋7-8号房屋所有权分户后的15栋××号房屋产权证为唯一的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与理由:1、1984年原XX市政府扩建环城路,拆除的是A的父亲王XX的住房,不是E的住房,E时年只有23岁。2、A的父亲王XXXX路的宅基地是政府补偿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E筹措资金购买了政府安排的宅基地,当年E没有娶妻另立门户,户主是A的父亲王XX。3、A的父亲王XX于1992年7月24日亲笔书写分户申请书,将XX路15栋7-8号房屋所有权分户为XX路15栋××号房屋所有权证归A的父亲所有,XX路15栋8号房屋所有权证归王XX所有,并注销了XX路15栋7-8号初始房屋所有权证。4、B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的房屋是B于2008年雪灾后,在A父亲王XX的垮塌了的15栋××号旧房屋宅基地上重建的房屋。5、E夹带在A的父亲王XX1984年迁到XX路15栋7-8号初始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材料内的档案材料是XX路居委会盖章签字盖章的,而且王家在XX路的初始房屋没有6间更没有2层也没有套间房屋。6、E2015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其证,没有诉讼的标的物房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被上诉人辩称

D辩称,1、B要求撤销(2016)XX09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D认为该判决书是以事实为依据,合情合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2、B请求撤销对已经注销证XL060011号档案初始房屋产权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所取得的X房产证20××35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3、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X民终字第365号判决书认定,王XX五间房屋的产权总证据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字第000079号1987年9月16日该证已注销,XX路15栋××号房屋所有权人为DB要求认定XX路15栋7-8号分户后的××号房屋是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理由不能成立;4、B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的房屋是B于2008年雪灾后在王XX的垮塌的15栋××号旧房屋宅基地上重建的房屋,DA各占一半;5、XX路15栋7-8号初始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材料是XX路居委会盖章签字办理,是合法的,至于初始房屋的6间两层只是答辩人登记表中的笔误;6、本案诉讼标的房屋是XX区书院街XX路15栋××号现620号建在的房屋,DA各一半产权。

XX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2014年1月7日XX置业有限公司与BC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无效;2、XX置业有限公司拆迁的位于XX市××书院街××号的房屋还建面积146.7平方米的二分之一产权归D所有;3、XX置业有限公司按市场价格支付D房屋拆迁补偿款271395元;4、诉讼费由XX置业有限公司、ABC负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984年原XX市人民政府在扩建改造环城路时拆除了D家的住房,在XX路安排了一块共五间的宅基地给D全家建房。当时,D全家有五口人,父亲王XX、母亲张XX、长兄王XX、次兄即AD,其中王XX分得一间半宅基地,自己出资建造了一间半平房(砖木结构,南北朝向,位于西侧);DA共同分得三间宅基地,以D的名义贷款建造了涉案的三间平房(砖木结构,南北朝向,位于东侧);父亲王XX、母亲张XX分得半间宅基地(位于两建筑物前中间)。1987年7月,王XXD分别在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西侧一间半房屋登记为王XX所有(XX路15栋8号),涉案的东侧三间为DA共有(XX路15栋××号、登记日期:1987年7月11日)。1987年9月16日,房屋管理部门向王XX颁发了该7-8号房屋共五间的房产证(以下称总证,第00007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X。涉案的XX路15栋××号房屋建成后由DA及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后DA先后结婚人口增多,1990年D与父母搬到DXX理发店居住,并于1991年经政府批准在该农贸中心东侧地段建房,涉案XX路15栋××号房屋自1990起一直由A、妻子B一家居住至今。1992年,王XX和张XX将其半间宅基地给予王XX建房,并申请房屋管理部门将上述总证注销,分别办理了XX路15栋8号房二间属于王XX所有、××号房三间属于王XX所有的房产证。1996年6月13日,D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涉案××号房屋的土地使用证。2008年AB出资对涉案××号房屋进行了修缮。2014年1月7日,BC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XX置业有限公司对涉案的XX路15栋××号房屋进行拆迁,还给BC房屋面积146.7平方米,补偿现金29981元。2015年6月16日,D以原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办了涉案XX路15栋××号房屋的房产证。D认为《拆迁协议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张XX于1993年去世。2002年,王XXAD、王XX、王X1XX地段房产发生继承纠纷。关于XX路的房屋,王XX在其2002年10月8日书面答辩状中称:“1990年4月,在答辩人主持下,AE分家,在XX路的三间平房归A所有,EXX搭建临时铁棚居住,理发为生,答辩人及老伴跟随E一起生活,答辩人夫妇原居住的半间平房归长子王XX所有。”,D则在2003年8月28日答辩状中称:“1990年,由父亲王XX主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A分家,父亲名下在XX路的三间平房(实际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A共有)归被答辩人A所有和居住,父母居住的半间平房归被答辩人王XX所有,答辩人搬到XXXX公厕与农贸中心东侧之间的空地上搭建棚屋开理发店和父母一起生活和居住。”。2009年,王XX去世。经查阅(2002)XX民初字第1171号卷宗记载,2000年AEXX地段房产登记发生纠纷,E于2000年2月26日在答辩状中称:“全家在XX路15栋7-8号建153.8平方米的五间房屋,但王XX早以分居,1990年由父母主持分家,将房屋分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居住,由兄弟三人共同赡养父母。”,王XX于2000年3月4日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称:“。直到九0年四月我们又分了家,分家之后,我和么儿先后搬走了,这所房屋就安排给次子A所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XX路15栋××号(现XX路620号)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照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XX路15栋××号三间房屋和8号一间半房屋建成后,于1987年进行了初始登记,××号房屋记载为DA共有,8号房屋记载为王XX所有,同年房屋管理部门向王XX颁发的XX路15栋7-8号房屋共五间的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王XX与初始登记记载不一致,依法应以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且相关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初始登记错误,故涉案XX路15栋××号(现XX路620号)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属于DA共有。ABC仅以原××大道房产继承纠纷中D及王XX所涉及XX路房屋的相关答辩意见主张1990年分家涉案房屋已归A所有,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且D及王XX在原××大道房产登记纠纷中的相关表述为给A居住,故不能证明1990年的分家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分割,对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ABC辩称其于2008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重建,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进行了部分修缮的事实,依法不能产生物权消灭并重新设立的效力。因此,涉案XX路15栋××号(现XX路620号)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自初始登记后并无发生权属变动的法律事实,应当属于DA共有。二、关于《拆迁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涉案XX路15栋××号(现XX路620号)房屋的所有权属于DA共有,对共有财产处分依法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BC未经D同意与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损害了D的合法权益,D请求确认该《拆迁协议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应由当事人另行协商,不宜由法院判决,故对D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2014年1月7日XX置业有限公司与BC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无效;二、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500元,由ABC负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查明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认为

2014年1月7日XX置业有限公司与BC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14年1月7日XX置业有限公司与BC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约定对涉案XX路15栋××号(现XX路620号)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但根据一审查明事实,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DA共有,对共有财产处分依法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BC未经D同意与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损害了D的合法权益,D请求确认该《拆迁协议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拆迁协议书》应依法认定无效。本案系D对涉案协议书的效力所提起的确认之诉,ABC在答辩及上诉请求中对于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权归属问题提出异议,但并未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产权进行确权。因此,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否与实际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争议不属于审理范围,A等可以另行起诉。一审在审理本案时,根据所查明的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即足以认定涉案《拆迁协议书》无效。在当事人未对涉案房屋产权请求确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权属进行审理和认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但判决2014年1月7日XX置业有限公司与BC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BC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一审判决存在的瑕疵纠正后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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