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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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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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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被继承人F与G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女C、次女H、长子D。被继承人F于2017年10月31日去世,G于1994年3月10日去世。H于2015年4月15日去世,原告A系H之子,原告B系H的丈夫。

XX市XX区产的所有权人是F,该房产系F与G共同财产,经辽宁十方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现价值290820元,原告垫付评估费2000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2013年3月19日F、H、D、C签订《关于F养老协议》,确认F有存款约定三方轮流赡养老人,万元,该款作为老人的养老专用资金由H、D、C共同管理支付;XX区长安小区12号楼2-2-2房产及老人去世后遗留的全部财产中的90%由三个儿女平均继承,如果子女先去世,由死亡者的子女继承,10%的份额赠予孙女E所有,但E不承担赡养义务。该协议短期履行后,F入住养老院,协议未继续履行。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被继承人F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13171.49元已由被告C领取,丧事费用由被告C支出。

被继承人去世后讼争房产由被告C出租并收取租金,在此期间被告C支出采暖费3660元、更换暖气片550元、更换水暖件100元、更换坐便350元、购置洗衣机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B自愿将其继承的遗产转让给原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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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讼争房产系F与G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故被继承人G去世后其所拥有的50%份额应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F、H、D、C各继承12.5%。

被继承人F在世时与H、D、C签订了养老协议,约定用F的存款15万元作为资金由C、D、C轮流赡养老人,F去世后其90%的遗产由三人平均继承,但因该协议未完全履行,故属于F的遗产中90%应由三人依法各继承三分之一。被继承人F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其遗产的10%份额由孙女E继承,且不要求E承担赡养义务,意思表示真实,应作为遗嘱执行。

被继承人F的遗产应为讼争房产的62.5%(50%+12.5%),其中10%即讼争房产总价值的6.25%应按照F的遗嘱由被告E继承,其余的由H、D、C依法各继承三分之一。

H在G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故H应继承的G的遗产应转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A、B继承,原告B自愿将其继承的遗产转让给原告A,本院应准予。因H先于F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故H继承的F的遗产应由其子A代位继承。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对于协议中涉及的被继承人F的存款15万元至今是否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签订协议至被继承人F去世约四年半的时间,综合考虑老人支出的各项费用,原告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张该存款依然存在,不符合生活常理,被告主张该款已主要用于老人的生活支出更加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因被继承人F的丧葬费等已由被告C领取,且被继承人的存款一直由被告C保管,故被告C支出的丧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更为合理。

庭审中原告主张继承被告C收取的讼争房产租金,但不能证明租金的具体数额,故本院按照被告C自认收取的租金数额13700元处理。被告C提供的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支出采暖费及维修等费用共计5460元,应从租金中扣除,剩余租金8240元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其中10%即824元由被告E继承,剩余7416元由原、被告各继承2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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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一、坐落于XX市XX区产(所有权人F、建筑面积39.3平方米)由被告D继承,被告D给付原告A、被告C房产补偿款各90881.25元[290820元×(12.5%+62.5%×90%÷3)],给付被告E房产补偿款18176.25元(290820元×6.25%);

二、被告C给付原告A、被告D已收取的房屋租金各2472元,给付被告E824元;

以上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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