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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与房产继承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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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与房产继承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与房产继承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解决有关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与房产继承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A与E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中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X民一终字第167号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判令解除A与E之间房屋买卖关系,E赔偿A经济损失355,270.3元。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亦认可,A于同年向XX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6日,XX区法院作出(2013)建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2019年3月19日,XX区法院作出(2019)XX0203执恢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E所有的案涉房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与房产继承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年9月26日,B、C、D将E诉至XX区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案涉房屋。XX区法院以案涉房屋在G去世前已登记在E名下,无法认定为G遗产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XX02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驳回B、C、D的诉讼请求。B、C、D不服,提出上诉。XX中院作出(2018)XX02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C、D向XXXX高院申请再审,该院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XX民申310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3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E协助B将案涉房屋过户至B名下。A据此认为前述333号民事调解书属于恶意调解,导致A无法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A一审诉讼请求:一、撤销333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B、C、D、E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与房产继承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条件之一为结果条件,即诉请撤销之案的判决结果是否侵害其民事权益,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本案而言,因XX中院作出的(2012)X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确认E应赔偿A经济损失35万余元。即A对E仅享有债权,其对于333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房屋,既不享有物权,亦不属于法律明确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A主张对案涉房屋已进行查封,其查封权利因333号民事调解书中物权的成立可能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故A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其无权要求撤销333号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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