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涉房产继承纠纷的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涉房产继承纠纷的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案情,解决有关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涉房产继承纠纷的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5日,D向E(以下简称E)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其中,D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E受理D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C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D核发了华府集用(2011)第00997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9709号土地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涉房产继承纠纷的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B是XX县XX镇XX村村民,娶D女儿G为妻。D另有一女A。D于2014年去世后,G一方与A一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月,A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按D的遗嘱继承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B在该案诉讼中知悉C为D颁发了99709号土地证,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9709号土地证。D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退休前在XX县人民医院工作。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于2010年建好。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撤销99709号土地证。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X行终32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2017)X14行初81号行政判决;三、驳回B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D原为XX省XX县人民医院干部,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退休以后,将户籍迁回了XX县XX镇XX村上排组,并一直居住在其祖宅中,其女儿A则负责照顾其的生活起居直至去世。虽然D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D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D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签字盖章予以同意,E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G与B均未提出异议。直至D去世,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B才以D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犯了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有违常理。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涉房产继承纠纷的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D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将户籍迁回XX村上排组并长期居住原袓宅,在祖宅年久失修后,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因此,原颁证程序和相关证据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D已于2014年去世,且也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B主张的权益问题。一审判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案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均为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互谅互让等方式平衡好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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