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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分割宅基及房产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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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分割宅基及房产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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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申请再审称,一、1985年在分家析产前A结婚后因生育儿女居住不下,向村民组申请新批宅基地一区,因经济困难建建停停,直到1990年4月份才建成后搬出,致老宅院内所分房产闲置。B只有两个女儿并曾说过两个女儿出嫁后家中的4间房子已够其居住,故无心再建新宅,后因其意志消沉、好逸恶劳才导致其妻子与其离婚。1991年9月份,XX县XX乡(现改制为:XX镇)XX村D因在渠里煤矿井下发生工伤,在XX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后,经E介绍,租住到A的闲置房屋内,租住时间三个月,该事实证明了B在一审答辩时的陈述不能成立,系编造的谎言。1995年7月份,B的大女儿K已长大成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的两间住房不够用,又不想让大女儿住在大门外的平房里,为了其女儿的安全提出占用A闲置的两间住房,A让B大女儿住在其闲置的两间XX房内,因为是亲兄弟关系,既没有立文字协议更没有提到租金。1997年5月份,B大女儿K与招婿入赘的女婿M仍住在A闲置的两间房屋内。2017年A要求B返还房屋时,B的大女儿K和女婿M已在外建了新宅且已于2017年5月份搬出,占用A的房屋内只放有杂物,B竟不搬出房内杂物而引发纠纷。2017年12月6日,经上灯村委会调解无果,后迫于无奈A提起诉讼。二、关于庭审中出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3月20日上午县法院庭审中,B没有到庭,只有代理律师到庭,B招婿入赘的女婿M(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却参加了庭审,并向法庭提交了1996年1月26日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这个《房屋所有权证》只有17cm×12.5cm大,与正规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绝对不一样大,内容也不一样,封面印有“XX县人民政府”字样,里面加盖的是“XX县城乡建设局房产发证专用章”印章,而不是“XX县房屋管理局房产发证专用章”印章。当庭A就不予认可,不认可的理由:其一,这个证的印制没有政策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二,加盖的印章不是房管局的公章,房屋产权登记属房管局的职责,而不属于建设局的职能范围。其三,把A已分的房产登记在B的名下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四,登记时A不在现场、根本就不知道。2019年1月29日起诉时,由于A不懂法故聘请了专职律师,由于律师对本案的真实情况没有了解清楚,加之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继承纠纷”,A又不懂什么叫“案由”,就这样糊里糊涂的打了下去,事后才知道这个“继承纠纷”案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本不相符。三、XX县城乡建设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无据。案件败诉后,A持M提交法庭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知情的工作人员告知:这批《房屋所有权证》是1995年N当局长时,因局里经济困难,让时任副局长的T以县政府的名义印制的,以各乡镇为单位“进村入户”对农村住房以每平方米0.2元进行登记,所收费用县、乡各半。1996年县政府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存在问题后就紧急叫停了,当时要求各乡镇“退钱收证”,因各乡镇有抵触情绪,这个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后A找到1996年1月为其所在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任XX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刘XX,刘XX查阅相关资料后为A出具了“证明材料”,XX镇政府国土资源规划所经核实后加盖了公章。后A又通过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找到了“国家城乡建设部”1997年7月17日下发的“建房[1997]178号”“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文件。这些证据、文件均证明了XX县城乡建设局1995年印制的《房屋产权证书》既无政策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的客观事实存在。四、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时县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法庭开庭,而是在承办法官办公室开的庭,由于办公室地方小,A和代理律师及被告的代理律师和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的M(被申请人的女婿)参与了庭审,审理法官在庭审中对被告B的发问,B的代理律师均以“不清楚”为由进行了回答,故根本没有查清事实,更不用说真相了。2、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第5页第一行):“1996年元月25日,XX县城乡建设局经核查后为老房屋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该事实认定“以各乡镇为单位‘进村入户’进行收费登记”的客观事实不符。3、一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房产继承纠纷,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父孙XX在世时所建”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诉争的8间房屋均是共建房产,特别是1980年新建XX4间房屋时A已21岁,建筑材料系A购买,更属共有房产,诉争房产且己于1987年7月分家析产。不是父亲在世时个人所建,故不属于“继承纠纷”。4、一审法院:“本院认为……,其父孙XX(应为孙XX)1996年与B共同居住期间已同意将房屋登记存在B名下,……”。也与客观事实不符:A父亲孙XX及母亲裴XX是在上院土改时分的4间房屋内独自生活,并没有与B共同生活,更没有“已同意”的证据证明A父母已同意登记在B的名下。因为A父亲把“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交给A保管的事实证明A父亲不会把已分给A的房产登记到B的名下。真实情况是,当时老院内B住在XX房上两间、B大女儿K住在A(闲置)的下两间房屋内,B的小女儿孙金红住在院内西侧A闲置的厨房内。A父母住在上院土改时分的4间房屋内独自生活。1996年元月在XX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所“进村入户”登记时,B隐瞒了事实真相,把A的房产登记在B的名下。5、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在一审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同样在B没有出庭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原则,驳回上诉”的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的确显失公正,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或将本案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分割宅基及房产纠纷再审案--1996年1月25日,XX县城乡建设局为坐落于XX镇××灯村××、××号房屋审核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号:新城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B。A申请再审称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于法无据,主张分割涉案宅基及房产,但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原判认定涉案房产归属B所有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A再审申请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之情形。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分割宅基及房产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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