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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之家庭会议纪要效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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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之家庭会议纪要效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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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G生前与A系夫妻关系,两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B、次女C、长子H。G于2015年8月1日去世,H于2018年11月15日去世。H生前与D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即E。

1999年12月30日,G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一份,购得单位房改房一套,即202室,并于2002年10月取得房产证(宁房权证白改字第××号)。2004年11月2日G、A以该房向建行白下支行抵押贷款20万元。2005年4月11日,G(甲方)通过中介(丙方)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季新萍(乙方),售价48.5万元。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付给甲方定金5000元时间为2005年4月8日,2005年4月12日乙方付给甲方首付款20万元,甲方办理解押手续,双方约定2005年8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领取产权证之日,乙方付房款4万元,余款24万元办理组合贷款,银行下款直接下到甲方账户。2005年5月19日,202室过户至案外人陈建秋、季新萍名下。2005年8月22日,G和A的户籍从202室迁至104室房屋。

2004年10月29日,H支付购房款、维修费等合计422094元。同年11月3日,H(乙方、买方)与XX有限责任公司炼油厂(甲方、卖方)签订《XX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市XX区的公有住房(房屋建筑面积109.87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认定上述房屋以宁房改办(2004)29号文规定的价格计价,房价款计421127元;双方同意于2004年11月10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给乙方;乙方自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周日付清全部房款”。2004年11月该房交付,取得房产证时间2005年6月,产权人为H,房产证编号:宁房权证玄改字第××号。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之家庭会议纪要效力案例--2018年7月4日,H立遗嘱一份并经XX公证处公证【(2018)XX证民内字第17829号】,遗嘱内容为:“我是H,今年57岁,头脑清楚。位于XX市XX区【丘(地)号:899710-VII-12,建筑面积121.55平方米】和XX市XX城101号6幢104室【丘(地)号:183625-VI-4,建筑面积109.87平方米】的两处房产均是我和妻子D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我本人慎重考虑,特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之后,将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其中包括上述两处房产中所有属于我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妻子D(公民身份号码:×××2664)、女儿E(公民身份号码:×××1241)两人继承。女儿E依据本遗嘱获得的全部财产(包括她依据本遗嘱获得的上述两处房产的产权份额)均属于她个人所有,不作为E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我本人捺右手食指指印确认。”2018年12月10日,104室产权登记在D、E名下。另查明,目前G、A、H名下均无房产。A、B、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G在XX市XX区的产权份额,并按照法定继承在A、B、C名下分割。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之家庭会议纪要效力案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案涉104室房屋虽自购买后登记在H名下,但现有证据证实G、A将其所有的唯一住房202室房屋出售后,部分款项用于购买104室房屋。H、D曾与上诉人共同签署《家庭会议纪要》,被上诉人对该纪要的内容及各方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以H、D仅签名,未写“同意”二字为由,主张该纪要不发生效力。本院认为,该份《家庭会议纪要》实际系各方当事人就104室房屋的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本院认定该《家庭会议纪要》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该项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另主张该纪要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在之后各方的沟通中予以变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纪要内容约定将104室房屋对外出售,并约定了出售后的款项分割比例,实为系各方参与人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就104室房屋的后期处置及分割的约定,出售房屋仅为分割房屋的具体方式,因房屋出售需一个过程,虽出售事宜未能实施,但非上诉人的原因所致。H在参与签订上述《家庭会议纪要》后不到4个月内,且未与上述会议纪要参与人共同协商并达成新的处置方案后,擅自将104室房屋以遗嘱形式处理交由D、E继承有违契约及诚信原则,侵害了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该遗嘱中涉及上诉人享有的份额部分不发生效力,仅能处分H享有的份额。上诉人主张104室房屋系由G、A出资,该房屋实为其购买,系房屋实际权利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结合案涉《家庭会议纪要》载明的房屋处置方案,鉴于C、B自愿将《家庭会议纪要》中其享有的份额归A所有,本院确定104室房屋由A享有1/3的产权份额,D、E共同享有2/3的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之家庭会议纪要效力案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B、C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9)X01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二、坐落于XX区房屋由A享有1/3的产权份额,D、E共同享有2/3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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