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谈房产继承赠与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产继承赠与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赠与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案例E与C系夫妻关系,A、D系两人之子女,A、B亦为夫妻关系。XX村房屋始建于1980年,1988年10月15日制作的《宅基地使用登记表》载明:XX村房屋户主为C,家庭人员为E、A、D,宅基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宅基地面积为138.24平方米,其中标准面积40平方米,超标面积98.24平方米。2002年12月12日,C领取了XX村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28日,E、C、A、D在亲属及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村村委的见证下签订《房产继承赠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A负责承担E赡养义务产生的经济费用,……;三、XX村房屋包括未计入房产证的部分,A、D各继承房屋50%的产权,房屋如遇拆迁,A、D各得50%的拆迁补偿款;……八、如E、C均不健在,A、D将对房产进行对称分割;……十四、A、D任一方如不健在,XX村房屋由A、D子女各继承此房产的50%产权与使用权;……十五、违约责任:……2、E、C不经过A、D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房产实际产权归属,否则需要退还各自相应承担方已为其支付的一切经济费用。 2014年4月4日,E、C与D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XX村房屋建筑面积181.1平方米,产权属于E、C共同共有,经双方协商,E、C自愿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D一人,D接受上述赠与,并保证E、C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2014年4月11日,E因病死亡。2014年5月16日,XX村房屋被转移登记至D名下。2016年1月20日,两原告曾就本案诉请提起过诉讼,后被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X04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该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7日该院作出(2016)X04民终3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法院(2016)X04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庭审中,两原告明确本案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债权人撤销权,并认为其享有的债权则是基于《房产继承赠与书》上约定的内容取得,即基于赠与取得的债权。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案例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2014年4月4日E、C与D签订的关于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村44号房屋赠与行为,恢复原房屋产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案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系基于赠与取得债权,继而又基于该债权享有撤销权,但实际上E与C在签订《房产继承赠与书》后并未将XX村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A和被告D名下,而是另行通过公证的形式将XX村房屋单独过户至被告D名下,应视为E和G撤销了对两原告的赠与,故两原告并未享有基于赠与所取得的债权,相应地也就未能取得基于上述债权所享有的撤销权,两原告自然也无权撤销E、C将XX村房屋赠与D的行为。此外,如两原告主张其对XX村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裁判结果 综上,两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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