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例 导读: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东出资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参加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原审查明事实,E的显名股东为A、XX研究院和某丙公司,实际股东为A与B。E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载明认缴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但实际股东A与B之间已于2019年9月4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就注册资本的出资问题另行约定“双方应完成现金实际出资400万元,其中A出资240万元、B出资16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A缴纳100万元,B缴纳6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各自缴纳剩余应缴款的50%,剩余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后1年内缴纳完毕”,股东出资期限不适用登记备案的章程。股东A与B的前三期出资期限均已届满,A已经举证完成三期全部现金出资,B只完成了第一期60万出资,剩余100万元出资未完成,A有权要求B向E支出出资100万元。二、原审法院以B“对E的出资不具有紧迫性”为由,驳回A的请求,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本意是维持公司资本充实,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本案B应当在2020年3月4日、2020年9月4日分别向E出资50万元,B未履行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本案中,在E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无论是E还是另一方股东A都有权要求B履行出资义务,这符合最基本的契约精神。三、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均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且董事会还有催缴义务,并未规定在公司盈利不缺钱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不出资,原判决以不具有紧迫性为由驳回A的诉讼请求,不但突破了股东之间的真实约定,而且严重违背公司经营自治原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A的再审申请事由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维持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在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者约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出资。本案中,A作为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同时,A作为实际经营公司并占E注册资本60%的大股东,在某甲公司名义诉讼请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其自身亦应充分履行出资义务,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公平原则。依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按照合作协议约定,B出资100万元及知识产权的出资期限已过,但B并未按约定出资;同时,A虽主张第二笔140万元其已经出资,但B等对此不予认可,主张A也存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经双方举证质证,A关于其已完成现金出资义务的主张亦未被原审判决予以明确认定。基于上述情形,原审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及目标公司E实际经营、资金使用、双方义务履行、解散公司意图等情况,综合认定股东对E的出资不具有紧迫性,进而对A要求B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相反,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支持A要求B出资的诉讼请求,则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也有违公平原则。另外,A于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与本案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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