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 导读: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遗嘱继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参加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二人父亲为C4,D1系被告生母、C4再婚配偶。2011年1月20日,C4曾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C4现将位于X区X号楼X单元X室,66.72平方米楼房一套赠与儿子A本人,附加条件:1、约定2021年1月19日交付此房。2、约定从201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以前由D1、B母女无偿使用。3、约定A在此期间不得占用此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D1、B母女出租及居住。4、使用期满,D1、B母女无条件将房屋完整交付A本人,完成C4赠与事宜。5、遇X乡统一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产权只属于A本人。6、除此之外,C4现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归B继承。7、A现居住X家园X号楼X单元X室产权仍归居住人A本人所有,别人无权干涉。8、此遗嘱一式四份,签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落款处有C4、D1、原告、被告的签字,同时有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字。被告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 2019年5月10日,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 被告曾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原告称房屋返还时间是2024年3月5日,被告称不记得具体返还时间了。 另查,原告曾于2021年2月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房之日。庭审中,原告曾提交房屋租金网页截图,拟证明涉案房屋同户型的租金市场价格。本院审理后作出某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某2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对《遗嘱》效力持有异议并已另案起诉且另案尚未审结为由维持了判决被告腾房的判项,撤销了判令被告给付占有使用费的判项。 另查,被告曾于2022年7月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原告,要求确认上述《遗嘱》无效。本院审理后作出某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某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就涉案房屋相应租金标准申请评估,原告称依据某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的标准确定,被告称由法院确定。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给付原告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腾房日即2024年3月5日房屋占有使用费15万元。 裁判理由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系原告所有,被告依据案涉《遗嘱》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遗嘱》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真实有效,根据《遗嘱》内容,被告仅能在201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无偿使用涉案房屋,期限届满后被告理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及时将涉案房屋返还,使得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无法有效利用涉案房屋,原告就此主张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房屋的时间,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未举证,仅仅表示记不清楚,本院将以原告主张的2024年3月5日为准。关于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标准,本院认为某1号民事判决书相应判项已被二审撤销,并不属于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考虑到当时租赁市场行情、市场租金标准以及疫情因素给整体经济包括租赁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原告主张的每月4000元租金标准过高,本院将综合上述情况酌情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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