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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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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201917日,326XX14队牛场负责人D欠原告A铲牛粪钱13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一份收据,于2019127日,D向原告现金还款2000元,于2020121日向原告转账还款2000元,尚欠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BC索要欠款无果,诉至法院。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铲车租赁费9000元整,及自20193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1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9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8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另查明,出具欠条之人D与被告B曾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离婚,案外人D2019年去世,现有继承人,被告C曾在D养牛场打工,主要负责日常养牛等事项,牛场实际管理者为D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应以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证据。本案中,原告虽向法庭出示欠条及收据各一份,但出具欠条之人并非本案被告B与被告C,而是案外人D。原告称二人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B偿还欠款,对此意见原告无法提供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欠款人D的关系,或者XX14队牛场由二被告管理的证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当庭向原告A释明,本案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原告当庭放弃追加案外人D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新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A应承担因证据不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租赁合同支付铲车租赁费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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