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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

导读:济南房产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原告C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原告C自述,因刘某要投资公司向其借款。2019926日,原告C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至刘某账户10万元。双方对借款没有书面约定,未签订借条,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一审法院刘某于2024106日因病去世,XXXXXX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刘某同一户口下有A,女,满族,1973.X.XX,身份证号码210703XXXX********,户籍地址XXXX书香门第7-13号,户籍状态有效;D,女,满族,1997.X.XX,身份证号码210703XXXX********,户籍地址XXXX书香门第7-13号,户籍状态有效;B,男,满族,2017.X.XX,身份证号码210711XXXX********,户籍地址XXXX书香门第7-13号,户籍状态有效;XXXXXX派出所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显示:刘某父亲G200551日去世,刘某母亲H2018129日去世。

一审法院20241111D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内容为:“声明人:D,女,1997XXX日出生,满族,住XXXX市某某小区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XXXX********,电话:136XX****XX.声明人D与被继承人刘某(身份证:210503XXXX********,于2024106日因病去世)是继子女关系。本人郑重声明如下:本人D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个人所有遗产的继承权。特此声明”。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C提交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C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某负有向原告C偿还借款的相应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于2024106日因病去世,ABD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D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合法有效,对于放弃继承的行为予以认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被告AB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应由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抗辩案涉债务为刘某经营公司的公司债务,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若出借款项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种情况下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于弥补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考量,应支持法定逾期利息,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与刘某之间对借款没有书面约定,案涉借款属于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现原告主张利息,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故原告可以催告刘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经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原告起诉之日可视为刘某逾期还款之日,刘某至今未清偿欠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刘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给付期限应从起诉之日即20248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予以保护,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案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C借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48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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