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驳回执行申请案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房产继承纠纷驳回执行申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驳回执行申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驳回执行申请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G、H表示没有继承任何M的财产,也自愿放弃继承M的所有财产。2024年5月22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案外人新疆某甲公司发函,询问位于XX市XX区某某路***号某某小区*栋*层商铺*的不动产是否为被继承人M所有,2024年7月23日,案外人新疆某甲公司向XX法院回函:“新疆某甲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区某某路***号某某小区*栋*层商铺*的不动产(证号:**********)已经销售给M,现首付款以及银行贷款已还清,因M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本案涉及继承纠纷,但继承人G、H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2024年9月2日向被继承人M生前所在地的某民政局发函,询问某民政局是否同意作为本案遗产管理人并管理位于XX市XX区某某路***号某某小区*栋*层商铺*的不动产,某民政局于2024年9月24日回函,回复不同意成为本案遗产管理人。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驳回执行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原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因本案中的被执行人G、H已经放弃继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G、H继承被继承人M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继承人M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亦不同意作为遗产管理人,故本案目前被执行人不明确,应当驳回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驳回执行申请案,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A(曾用名:新疆某实业有限公司)、B对(2023)新01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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