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2年,XX市XX区XX村某胡同X号拆迁。根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显示:XX村某胡同X号正式居住人员分三户:户主E,之妻F、三子G一户,长子H及其妻儿三口一户,次子A一户。1992年7月3日,XX区危旧房拆迁及附属物估价表载明:某胡同X号,产权人姓名E,房屋有北房4间,西房2间,东房2间,南房1间,房价合计20951.83元,其中包含西房2间的实际房价4977.55元,房价和附属物合计24734.10元。后由E领取拆迁补偿补助费17204元(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载明:房屋补偿费24734.10元,搬家补助费4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80元,扣保证金8010元,合计17204元)。 1992年7月15日,拆迁人(甲方)某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办公室)与被拆迁人(乙方)E签订《XX市XX区XX村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二、乙方住址XX村某胡同X号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8间,建筑面积147平方米…有正式户口柒人…三、安置1、直接安置:地址某中里9楼2单元101号、103号房屋叁、贰居室…4、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92年7月15日至94年7月15日,过渡期满后安置到XX地区,房屋贰居室…。同日,某公司2给被拆迁人E一家安置某中里9楼2单元101、103号房屋,分别由E、H领取了钥匙。 1994年3月1日,某公司2另行安置XX危改4号楼6单元402号,并由G在存根上签章。 2006年,A提出住房困难,B提供XX区某里小区7楼7单元501号房屋给A居住,并收取A交付的10万元预付房款。 2009年3月30日,A给某公司2领导写信:“我叫A,是1992年原XX村徐家胡同九号的拆迁户,当时我家七口人,三个户口本,我父亲E、我母亲、我弟弟(当时24岁),我哥哥H、我嫂子、侄子、我当时28岁,独立户口本,当时给了我家一个三居室,一个二居室(位置在某中里九栋二门101号和103号),一个周转房。我当时已是28岁,独立户口,没有给我安置住房。2006年我找拆迁办要房,我说了我家的情况,拆迁办领导把我暂时安置在某里7栋7门501号居住,因当时某公司2正在改制,就收取了我10万元房款(多退少补)。等改制完再办手续,可是一等到现在快三年了,我想尽快把这套房的手续办了。”。 2009年4月29日,B(甲方)与A(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坐落XX区某里小区7楼7单元501号单元房,按每平方米1165价出售给乙方,房价款71055元整。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户主为A。2009年4月30日,A将2006年预交现金壹拾万元中多余房款26586.74元领回。 2011年10月16日,B做出对E户拆迁问题来访的答复,某公司2认为1992年对E及家人所住房屋拆迁时,双方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安置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拆迁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E及家人给予了充分的安置。 2012年5月24日,B做出《关于被拆迁人E户问题的答复》:“现根据档案事实材料答复如下,据1992年7月15日与你户签订的《XX市XX区XX村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直接安置某中里9楼2单元101号(三居室)、103号(两居室),被安置的人口为“有正式户口柒人”,未就所安置房屋具体在被安置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配进行约定。据1994年3月1日《存根》记载,安置给G一套两居室,即XX危改4#6单元402号(管理号为某里18-6-402)。据2009年4月29日我公司与A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记载,将某里小区7楼7单元501号一套两居室特价出售给A。”。 2012年12月4日,原告G、H与被告A在一审法院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达成调解,(2012)石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A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之前一次性给付H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A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之前一次性给付G房屋折价款四十五万元;A给付完毕前述折价款后,位于XX市XX区某中里9号楼2单元101房屋一套归A所有,H、G收到前述折价款后十日内配合A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A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审法院(2013)石执字第646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XX市XX区某中里9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查封。某中里9楼2单元101号房屋由A居住使用。 2022年4月20日,XX派出所(2022年)石公XX所字261号证明信载:A于1989年3月25日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迁入XX区XX某胡同X号。2002年6月25日由XX区XX某胡同X号迁入现住址(XX区某中里9栋2门101号)。1989年迁入XX区XX某胡同X号,户主。 2013年,A作为原告将B作为被告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诉讼至一审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在XX市XX区XX地区安置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数额是4977.5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查明:《关于XX村危旧房改造拆迁及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办法》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有正式户口,有正式住房(不含临时建筑),并长期居住的,应予安置……其中正式户口指:1984年8月31日以前迁入的户口,正式住房是指:经区规划部门批准后建的住房和1987年6月30日前购买的有产权证明的正式住房。2006年,XX区国有企业改制,由B承继某公司2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7月29日,XX派出所(2013年)石公XX所户字041号证明信:A于1989年3月25日于新疆农场迁入本址,一户一人。后于2002年6月25日户口由本址迁出至某中里9栋2门101号。2013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后A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本案中,A主张根据XX市XX区XX村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办法,A系单独一户,应当享有单独的安置补偿。B对此不予认可。A就其应当享有单独的安置补偿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A主张C承担责任,主张C虽成立于2012年,但其负责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本案系房屋安置补偿的争议,故C为本案适格被告。就C和本案拆迁安置项目的关联性,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拆迁档案信息目录及档案材料、XX市XX区XX村危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户口本信息、证明信、民事判决书、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对原告在XX市XX区XX地区安置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原XX市XX区XX村某胡同X号拆迁安置时,对被拆迁人一家根据当时正式居住人口和分户情况按照拆迁协议进行了安置,其中包括A一户在内。原告主张没有对单独分户的原告进行安置亦未单独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时分户登记表已载明A是单独分户的,拆迁协议已考虑到A单独分户的因素,且拆迁是针对被拆迁人整个家庭进行安置的。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就安置过程来看:1992年,拆迁直接安置的房屋为XX市XX区某中里9楼2单元101、103号。1994年,另行安置了XX市XX区XX危改4号楼6单元402号房屋。2006年,原告提出住房困难的申请,被告B将XX市XX区某里小区7楼7单元501号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使用,后参照相关政策,于2009年特价出售给原告。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其购买而非安置房屋,结合原告自己书写信件的内容、被告的书面答复及原告入住交款领款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对该房屋系基于拆迁以出售方式进行安置的房屋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被告B已经全面履行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提供房源安置的义务,且原告、B对XX市XX区某里小区7楼7单元501号房屋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原告要求安置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C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之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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