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及存款案例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产继承纠纷办理继承房屋过户手续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办理继承房屋过户手续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及存款案例,1、C与B于××××年××月××日再婚登记,C系B生女,出生于1991年12月10日。A系C生子,生于1991年4月1日。C于2023年11月3日因病去世,丧葬事宜由A办理。2、C于2011年6月10日高中毕业,2014年7月15日毕业于XX省某中医药学校。3、C名下房产一处,位于XX镇某小区1-1-501号,面积为81.46平方米。 关于A主张请求分割的遗产:1、位于XX镇某小区1-1-501号,面积为81.46平方米。属于遗产,可以按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分割;2、A主张C农行卡中100000元,B于C去世前三天转移,此款C有口头遗嘱,应当全部由A继承,A为此提供了录音证据,B认为,录音不能证明C有口头遗嘱。根据提供的证据及双方质证意见,依照相关规定,A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口头遗嘱;3、B农行卡号为:6228********卡里存款71270.44元;4、B农行卡号为:6228********卡里存款16406.08元;以上两笔款A主张B于C去世前三天转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C去世当天即2024年11月3日取出5000元。B辩称取出钱款用于还债或用于C就医;5、B名下公积金300546.47元;其中婚前18680.16扣除后为281866.31元,B名下公积金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继承;6、B名下企业年金,A主张属于遗产,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和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规定,按此规定内容理解,并没留有共有份额;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该年金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在特定时间才能领取的。依本案事实看,在C与B婚姻存续期间是不可能取得该财产的,所以依其性质,不属于本案可分配的遗产;7、B短期债券17407.87元;属于C与B共同财产,其中遗产部分可以分割。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存款100000元;2、依法继承份额父亲C名下房产,位于XX镇某小区1-1-501号;3、B农行卡号为6228********卡里存款71270.44元;4、B农行卡号为6228********卡里存款16406.08元;5、B公积金300546.47元;6、B企业年金87238.11元;7、B短期债券17407.87元;8、诉讼费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及存款案例,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A诉称的口头遗嘱和转移财产因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不予认定。本案中,C与B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此时C尚未成年,且C和C及B共同生活,在C读书过程中也由B和C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形成继子女关系,C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因A与B对本案所涉房屋采取折价、补偿方法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之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宜分割,从有利于发挥现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角度考虑,按共同共有处理较为适宜。综上,A和C各继承本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B包括共有部分共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B的住房公积金(与C婚姻存续期间)281866.31元,公积金系一方工资产生的收益,且婚姻期间具备条件情况下可以支配该收益,故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C部分可以继承,本案中,B辩称“C在生病期间,B是主要扶养和照顾人,在分割财产上,应当予以全部继承”的意见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C生前与B共同生活,B一直照顾生病的C,尽到了互相抚养和忠实的义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遗产分配时B依法应适当多分,故对公积金281866.31元,B共有部分及继承份额共201866.31元归B所有,A和C各继承40000元;B银行卡6228××××2010;6228××××0079中C在世时已经取出的钱款,A认为系转移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转移何处,故无法分割,剩余钱款,扣除B共有部分,均归B继承;关于C去世当天取的5000元,属于遗产部分可以分割:B共有部分及继承所得酌情为3400元归其所有,A和C各继承800元;B名下短期债券17407.87元,B共有及继承份额酌定为12407.87元,A及C各继承2500元。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及存款案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A对位于XX镇某小区1-1-501号,面积为81.46平方米的房屋占六分之一份额;二、B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A3300元;三、B在其名下公积金可以领取之日给付A40000元;四、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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