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委托持股股权转让纠纷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委托持股股权转让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委托持股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委托持股股权转让纠纷案,2022年-2023年,原告向B供货。原告与B均确认B尚未支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43432.98元。另查,B成立于2019年5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9年5月21日至2049年5月20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烟、酒、蔬菜(净菜)、水果、蛋、调味品、计生用具、保健品、保健食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音像制品、图书、报刊零售,面包、熟肉制品、豆制品加工;摊位出租。 2023年12月14日,xx与C和xx分别签订《B股权转让协议》,将B99%的股权转让给C、将B1%的股权转让给xx。2023年12月29日,B法定代表人由xx变更为xx,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当日,C作为企业法人股东首次持股该公司,持股比例99%;xx作为自然人股东首次持股该公司,持股比例1%。 再查,2024年1月2日,B实际控制人从xx变更为xx。被告xx曾与xx签订一份《委托持股协议》。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要求三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43432.98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委托持股股权转让纠纷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B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向B提供了货物,B应依约支付货款。鉴于被告B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故被告B应给付原告货款43432.98元。 关于C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C有上述行为且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亦无证据证明存在C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给付欠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对原告要求C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x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查,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xx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存在xx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给付欠款的事实,故对xx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委托持股股权转让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货款43432.98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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