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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2020年,AB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外墙干挂石材工程),约定B将位于XXXX**路以北,飞跃大道沂南,XX东路以西,XX中路以东的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之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分包给A,签约合同价:不含税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万零叁仟陆佰伍拾肆元陆角伍分(¥5303654.65元),税金: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柒仟叁佰贰拾捌元玖角贰分,税价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捌万零玖佰捌拾叁元伍角柒分。工期202061日至2020831日,工期91天。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2约定:工程结算款支付采用每三个月支付75%的工程款,分包施工完成并办理结算后的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80%。承包人自收到分包人开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专业分包施工完成且结算办理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100%);18.32)约定,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后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书面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及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4)分包人按照双方办理的生效结算文件载明的结算额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结算书生效之日。且分包人明确知晓开具并提交合法有效且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承包人付款的前置条件……第22.1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5%23.1约定保修期: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中载明的交接日起五年。23.2缺陷责任期期限: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中载明的交接日起计算贰年后期满。

B20211218日通过最终结算,出具结算书,显示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4961161.92元、最终增值税总额446504.57元,价税合计5407666.49元,A认可B支付工程款4924666.49元。

2020年,BA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约定B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之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给A,不含税合同价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玖角柒分(¥17131950.97元),税金壹佰伍拾肆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玖分。小写¥1541875.5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柒万叁仟捌佰贰拾陆元伍角陆分)小写¥18673826.56元。工期自202061日至2020831日,工期91天,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2约定:工程结算款支付采用每三个月支付75%的工程款,分包施工完成并办理结算后的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80%。承包人自收到分包人开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专业分包施工完成且结算办理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100%);18.32)约定,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后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书面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及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4)分包人按照双方办理的生效结算文件载明的结算额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结算书生效之日。且分包人明确知晓开具并提交合法有效且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承包人付款的前置条件……第22.1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5%23.1约定保修期: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中载明的交接日起五年。23.2缺陷责任期期限:承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工程交接证书中载明的交接日起计算贰年后期满。

B2022126日通过结算,出具结算书显示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16804264.94元,增值税总额1512383.84元,共计18316648.78元,A认可B支付工程款16995000元。

庭审中,B主张2023120日向A支付案涉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工程款303198.31元,并提交的银行流水回单,该回单显示于2023120日向A转款303198.31元,XX三局抗辩称303198.31元系B支付的案涉项目外墙保温板的材料款,非工程款,并提交《付款申请单》予以佐证,付款申请单显示合同编号为XX材料。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2020年,B(承包人)与A(分包人)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门窗工程)约定,B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之门窗工程发包给A,不含税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伍万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壹角伍分(¥18957989.15元),税金: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零陆仟贰佰壹拾玖元零贰分,小写(¥1706219.0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仟零陆拾陆万肆仟贰佰零捌元壹角捌分,小写(¥20664208.18元)工期自202033日至202081日,工期120天,剩余约定内容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一致。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2023114日,B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结算书显示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22573789.37元,最终增值税总额2031641.04元,价税合计24605430.41元,A认可案涉工程已支付22870850元。

BA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21628日通过竣工验收。

B认可A已经于20241223日向其开具案涉合同项下的发票。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双方对B在外墙保温项目、干挂石材项目上的已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B提交《外墙保温合同付款流水》一份,包括付款申请单、收据、代发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022130日交通银行付款回单、2023119日交通银行付款回单、2023120日交通银行付款回单。拟证明:B就涉案《外墙保温合同》累计支付工程款17298198.31元(202183日前累计支付1380万元,2021825日代付农民工工资25万元、2022130日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3119日支付工程款94.5万元、2023120日支付工程款303198.31元),实际合同欠款102618.03元,质保金915832.44元(因质保期尚未到期,质保金返还条件尚未满足)。A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A就外墙保温项目仅收到16995000元,尚欠工程款405816.35元。B提交的2023120303198.31元的付款凭证系其向A支付的案涉项目外墙保温板的材料款,并非工程款,不应计算在案涉项目工程款内,并提交《付款申请单》予以佐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A提交的《XXXX城五区一标段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招标清单》说明中载明本工程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故A2023120303198.31元为材料款非工程款并没有合同依据,B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保温项目其已经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7298198.31元。B提交《干挂石材合同付款流水》,包括收据、付款申请单、代发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023119日交通银行付款回单,拟证明:B就涉案《干挂石材合同》累计支付工程款5137283.17元(2022116日前累计支付工程款3980500元、2022118日代发农民工工资115万元、2023119日支付工程款6783.17元),实际结算欠款金额为270383.31元。A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中480500元的付款材料不予认可,该证据为B单方制作,无A签字或盖章,亦无A申请付款材料佐证。对于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250万元的付款申请单中无申请日期,且B未提交A的承诺书及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汇总表、银行流水等证据,A不予认可。该付款申请单中累计付款额3980500”非A填写,A未收到累计付款款项,B应当提供相应付款凭证等材料予以佐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XX三局提交的干挂石材《付款申请单》,A主张干挂石材《付款申请单》的累计付款额并非其填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干挂石材《付款申请单》与外墙保温《付款申请单》形式一致,A认可外墙保温《付款申请单》中的累计付款额,A否认干挂石材《付款申请单》中的累计付款额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意见不符合常理及双方的结算习惯。B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可以证实案涉干挂石材项目其已经支付工程款5137283.17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AB签订的《XX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外墙干挂石材工程)《XX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XX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城五区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门窗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恪守履行。案涉合同签订后,A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且B均对案涉三份合同进行了结算,出具了结算书。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三份合同的结算价款分别为5407666.49元、18316648.78元、24605430.41元,B对上述案涉工程已经分别支付5137283.17元、17298198.31元、22870850元,剩余270383.32元(含质保金)、102618.03元(不含质保金)、1734580.41元(含质保金)未支付。B抗辩称应从结算金额中扣除因A未及时维修而产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但B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工程由第三方代为维修及产生的费用金额,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A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B开具相应的发票,B应当向A支付欠付工程款270383.32元+102618.03元+1734580.41元=2107581.76元。关于利息,一审法院酌定以未付工程款2107581.76元为基数,自A开具相应发票之日即202412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A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欠付工程款2107581.76元及利息(以2107581.76元为基数,自202412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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