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产继承份额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分割房产继承份额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产继承份额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产继承份额,被继承人M与被继承人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6月24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C和一子D。王某于2018年3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M因患病于2019年12月12日死亡。A与B系M的父母。E系王某母亲,与王某生父王某金离婚后又再婚。王某金离婚后未再婚,没有其他子女,且于2019年5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时间晚于王某去世。王某金母亲P于2014年8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父亲L于2020年9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死亡时间晚于王某金。L的父母均早于L去世,L与妻子P育有王某金、W、G、H四个子女。W早年即去世,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 王某与M婚后居住在XX市XX区××,后M因患病于2016年8月回到XX治疗疾病,直至去世。 王某与M在2016年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街××道以南,XX以北XX3-1-101房屋,支付首付款并以王某为借款人向K贷款150万元,该房屋系王某与M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去世,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王某,不动产权利人为XX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向XX市XX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条件。王某去世后,涉案XX3-1-101房屋贷款由E偿还至2019年5月,共计偿还了52762.7元。现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K曾于2019年1月30日向XX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王某在诉讼前死亡,该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M婚前于2006年贷款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街道××路××路××镇花园××期××栋××座××房屋,成交总价718215元,贷款42万元,王某与M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本息共计446130.04元。该房屋曾对外出租,王某去世后,E收取了租金共计45000元。M在2019年6月5日委托R将该房屋售卖给了M弟弟T,转让价款718215元,后该房屋变更登记在T名下。截至王某去世,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尚有存款共计188228.23元,为王某与M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招商银行卡号6226********账户留有余额183844.89元,截至查询之日该账户余额为4.83元,另该账户于2018年3月15日显示基金快速赎回金额3128.91元,2018年5月21日显示基金快速赎回0.35元,结合在案证据也应认定为王某与M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合计186974.15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账户留有余额878.26元,截至查询之日余额为125.95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账户留有余额375.82元,截至查询之日已无余额。王某去世后其银行账户均由E保管、使用。 截至王某去世,M名下银行账户尚有存款,为王某与M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中国银行卡号为4563********账户余额198.94元,账号为1018********账户余额193.47元,10089.30港元;招商银行卡号为6225********账户余额2.77元,卡号6226********账户余额10724.93元。一审庭审中,A、B、C、D与E、F均表示不清楚M去世后其银行账户由谁保管。 王某生前与F曾于2018年2月27日申请设立某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王某和F各自认缴出资额50万元,缴付期限至2038年2月26日,并于2018年3月5日领取执照,王某于2018年3月11日死亡。后该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注销。 E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尾号3612账户曾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F转账300000元,次日收到F转账200000元。A、B、C、D主张系F返还的王某出资款项要求继承,而E、F均主张系F对E表示慰问的个人赠与。一审庭审中,F表示其经商经济条件很好,系王某生前好友。 王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号尾号8073账户于2018年1月16日向XX市XX区万科城伊顿慧智双语幼儿园转账15318元。2018年7月21日E通过其名下中国银行卡号尾号6350账户向该幼儿园支付了17075.5元。2018年9月14日该幼儿园退还到E上述账户19498元,备注为“D离园退费”。D主张退费数额与E支付的差额部分2422.5元系幼儿园在王某去世前应退还给王某的园费,属于王某遗产。 王某未留有遗嘱,一审庭审中A、B、C、D及E均确认M留有遗嘱,但都未提供M遗嘱原件,仅E提供了M遗嘱的复印件。A、B、C、D及E均确认M遗嘱中未涉及涉案XX3-1-1101房屋以及存款。另查,U(M妹妹)曾提起监护权纠纷一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10民终232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M自2016年8月至去世前一直生活在XX治疗疾病,M留有自书遗嘱为C、D指定了U担任监护人,王某去世后C、D一直随E生活至今。A、B、C、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A对坐落于XX市XX区XX以北XX3-1-101房产继承二十分之三的份额、B对坐落于XX市XX区XX以北XX3-1-101房产继承二十分之三的份额、C对坐落于XX市XX区XX以北XX3-1-101房产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D对坐落于XX市××房××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2.请求法院判令A对王某遗产银行存款人民币690710.73元继承二十分之三,即103606.61元、B对王某遗产银行存款人民币690710.73元继承二十分之三,即103606.61元、C对王某遗产银行存款人民币690710.73元继承四分之一,即172677.68元、D对王某遗产银行存款人民币690710.73元继承四分之一,即172677.68元,并由E向A支付上述款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E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产继承份额,本案为涉台案件,M系XX地区居民,2016年返台并在XX地区去世,其死亡前经常居所地在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XX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规定以及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的规定原则,本案一审原、被告均未证明王某与M曾就财产关系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且王某、M均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故本案中王某与M的夫妻财产关系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在王某去世后代为偿还了涉案XX3-1-1101房屋的贷款52762.7元,房屋贷款系王某与M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考虑到王某去世后E收取了涉案XX房屋的租金45000元,扣除后与其偿还的贷款差额7762.7元应在王某与M的共同存款中扣除后再作继承分割。王某名下的存款188228.23元减去7762.7元为180465.53元属于王某与M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涉案XX3-1-1101房屋、M名下银行存款共11120.11元、10089.3港元也均系王某与M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和M各自应享有50%财产份额。考虑到王某与M均已死亡且各自遗产发生继承的客观实际情况,为厘清王某与M各自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份额从而明确各自继承人的继承利益解决当事人争议,一审法院酌定涉案M名下存款中属于王某的部分与王某存款中属于M的部分相互抵扣,M名下10089.3港元按照本案最后一次一审庭审日汇率换算人民币为9166.13元,故M名下的存款共计为20286.24元(11120.11+9166.13),其中属于王某的部分为10143.12元,王某名下存款180465.53元中属于M的部分为90232.77元,抵扣后M名下存款中便无属于王某的部分,而王某名下上述180465.53元存款中仍有属于M的部分,金额为80089.65元,M去世后应为M的遗产,剩余100375.88元属于王某遗产。 关于王某涉案遗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涉案XX3-1-1101房屋中50%份额以及王某名下银行存款中的100375.88元系王某遗产。因王某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王某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母亲E、父亲王某金、配偶M、女儿C、儿子D,各自应继承1/5遗产份额。王某金在王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王某金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因当事人均未提出王某金留有遗嘱,故应转给其继承人即父亲L,而L也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当事人亦未提出L留有遗嘱,故再次发生转继承,应转给L的子女,即G、H,二人各自继承王某涉案遗产的1/10份额。因M在王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也发生转继承,转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畴,该节的被继承人仍系王某,故关于M应自王某处继承的存款、房屋份额发生转继承的问题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M未就上述遗产留有遗嘱,故其应自王某处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转给M的继承人,即其父A、其母B、女儿C、儿子D,应各自分得1/4,即王某涉案遗产的1/20份额。综上,应由E继承涉案XX3-1-1101房屋的10%、存款遗产中的20075.176元;由C、D各自继承涉案XX3-1-1101房屋的12.5%、存款遗产中的25093.97元;由A、B各自继承涉案XX3-1-1101房屋的2.5%、存款遗产中的5018.794元;由G、H各自涉案XX3-1-1101房屋的5%、存款遗产中的10037.588元。 关于M涉案XX3-1-1101房屋的50%遗产份额以及王某存款中属于M的遗产部分80089.65元的继承问题。涉案A,B,C,D及E均确认M未就涉案XX房屋以及存款留有遗嘱,故M的上述遗产继承也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XX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规定,因M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XX地区,故涉案XX3-1-1101房屋中属于M的50%份额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王某存款中M的遗产部分80089.65元继承应适用XX地区民法继承篇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M在涉案XX3-1-1101房屋的50%遗产份额,在其去世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A、B、C、D各自继承1/4,即涉案XX3-1-1101房屋的12.5%。至此,就涉案XX3-1-1101房屋由C、D各自继承25%,A、B各自继承15%。对于王某名下存款中M的遗产部分80089.65元,按照XX地区民法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M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其女C、其子D,上述80089.65元应由C、D各自继承1/2,即40044.825元。对于王某名下存款中属于M的部分,A、B没有继承权,对其相应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此,加上自王某处继承所得,C、D应各自继承王某名下银行存款的65138.795元。 因王某去世后E支配使用了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侵害了相应继承人的权益,应予返还,一审法院酌定王某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余额均归E所有,由E分别向A、B、C、D、G、H给付上述款项。E主张自王某处转账的款项均已用于替王某偿还借款、办理后事以及抚养王某子女,但就其上述主张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对于M名下存款中属于M的部分,因与E,G,H对M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而A在本案仅主张继承王某存款中属于M的份额,对于M名下存款表示M生前均用于治疗疾病,没有主张继承,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涉及,若日后有争议可与M的其他遗产另行解决。至于A、B一审庭审中表示M在遗嘱中明确C、D继承M遗产的限制条件是必须回XX,但A、B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遗嘱原件,且A、B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消C、D继承遗产的权利或在本案中有明确的主张,故一审法院不予涉及。 关于A、B、C、D主张F转给E的50万元是应返还王某的出资款,要求作为遗产分割,结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该款项是在王某去世后转入E名下,A、B、C、D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为王某的遗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A、B、C、D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A、B、C、D要求分割E名下幼儿园退费差额2422.5元,退费时间系在王某去世后以及E交纳幼儿园费用后,缴费有多种途径,仅依据部分银行流水无法认定该差额就是王某生前交纳款项的退回,A、B、C、D证据不足,对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E主张分割涉案XX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要求继承涉案XX房屋的1/10份额。根据房屋交易档案显示该房屋没有增值,E表示在2019年房屋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与M实际交易价款相差接近10倍,结合市场客观实际,该房屋虽不排除存在增值情况,但E也未就房屋增值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虽涉案XX房屋系M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是否确有增值亦尚未可知,但确有王某与M共同还贷部分446130.04元,王某与M的婚姻关系因王某去世解除,共同还贷部分中应有223065.02元属于王某,应由M向王某给付。王某去世后即为王某的遗产,亦应由王某继承人继承。而M在王某去世后自行出售该房屋的处分行为侵害了王某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但给付义务主体M已经去世,且该房屋已登记在案外人T名下(截至查询之日),E直接要求继承该房屋1/10份额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其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增值亦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直接处理,王某的继承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E主张M应少分王某的遗产,考虑到王某、M处均有未分割的遗产且E、M均有处分王某遗产的行为,一审法院对E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特别指出,王某和M的离世对各自家庭及未成年的子女都是一种打击,财产分割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因财产分割丢失亲情,特别是对于C、D的成长教育更需要双方家庭的共同付出,一审法院希望双方本着和睦团结、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处理其他事宜。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产继承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XX地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坐落于XX市XX区××街××道以南,XX以北XX3-1-101房屋由A、B各自继承15%,由原告C、D各自继承25%,由被告E继承10%,由被告G、H各自继承5%;二、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号6226********账户余额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账户余额均归被告E所有,被告E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A、B各给付5018.794元,向原告C、D各给付65138.795元,向被告G、H各给付10037.588元;三、驳回原告A、B、C、D和被告E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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