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2021年5月14日,A购买了位于XX新区××号楼××号别墅,建筑面积189.15平方米。A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022年12月31日,B与A签订《XX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约定由B向A房屋供热;B提前三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C系XX新区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2023年2月18日,A与案外人XX市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3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房屋装修过程中,房屋一楼铺设地暖后为打压试验,A联系C把户外总截门关闭。另某某公司在承揽装修时,对房屋进行了加层改造施工,并在加层后的室内加挂了暖气片,某某公司未对暖气片安装丝堵。 2023年10月22日,B对XX新区某某小区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当日案涉房屋室内发生跑水。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给C打电话报告了情况,C工作人员到达案涉房屋后,联系B将供热管道截门关闭。 2024年6月17日庭审中,A当庭申请一审法院对2023年10月22日XX新区××号楼××号室内管道漏水导致的室内装修装饰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某某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评估过程中,XX某某有限公司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提交材料,该公司在A补充提交材料后再次要求A提交维修方案。2024年11月18日,A申请进行维修方案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XX市某某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XX某某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XX市某某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XX某某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先后于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9日以本公司不具备资质为由,函复一审法院无法接受委托及做退件处理。2024年12月20日,XX某某有限公司以委托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鉴定评估所需材料为由,终止评估工作。2024年12月23日,A再次向一审法院申请对XX新区××号楼××号室××室内装修重装的财产损失进行造价鉴定,因A案涉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不具备评估条件,故对于A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赔偿装修损失124970元、延期入住损失9457.5元,合计134,427.5元;2.判令C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B、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案涉房屋因跑水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主体、A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一审法院评判意见如下:A与B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B应当在每个供热年度正式供热前提前三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B提交的供暖上水通知系对某某小区业主的通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另外提交的XX物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网格群发布的供暖上水通知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但B不能证明A系XX物业人员1852663****的微信好友,亦不能证明A系网格群成员,不能证明A确已收到供暖上水通知,故B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供暖打压试水的通知义务。故B对A房屋的跑水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C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具有发布供暖打压试水通知的权利和义务,且当获知A房屋跑水后已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A损失的扩大,履行了物业合同义务,A亦不能举证证明C自行打开供热管道截门,A现有证据不能证明C存在过错,故C不应承担民事责任。A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安装暖气片丝堵致使跑水,装修公司具有重大过错,A可依法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A作为装修装饰的定做人,未尽到检查监督义务,A自身亦存在过错。关于A的损失范围,因A在损失评估前已经进行了重新装修,致使房屋装修装饰受损后的客观表现灭失,评估单位无法进行财产损失的评估。A以重装后支付的价款作为损失,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请求赔偿的延期入住损失,应当以该损失实际发生为认定基础,A未举证证明延期入住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装修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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