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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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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PW为夫妻,二人均为XXXXXXXX村村民,二人婚后育有本案当事人子女五人。W因病于20191116日死亡,P因病于2021914日死亡。PW去世时其各自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PW夫妻婚后在XX村建有平房。20071123日,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土地,WXXXX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置换协议,W以住房两处置换获得XX12-1-402房屋(建筑面积96.98平方米),后该房屋于20107月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W2015525日,因村城镇化统一拆迁,PXXXX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置换协议,P获得XX1-5-101房屋(建筑面积103.59平方米)。后PW夫妻居住在XX1-5-101房屋,A一家居住在XX12-1-402房屋。20158月,XX1-5-101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P

20191218日,P本人至XXXX律师事务所,在律师TY的共同询问、见证下,设立《代书遗嘱》,内容为:“我P去世后,我在XXXX区以及XXXX区中所享有的全部份额(包括我自身享有的份额以及从老伴W处继承来的份额),全部由儿子A一人继承,他人不得继承并与其争夺。P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见证律师及摄录人分别签字。2020728日,PDE陪同下,与A一同到XXXX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P为出卖人,A为买受人,双方约定XX1-5-101房屋价格为400000元,双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A202091日前将房款交付P。后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A名下。诉讼中,A表示,父亲当时要将房屋赠与自己,不清楚为什么写的买卖协议,自己只交了20000余元的税款,400000元房款未支付父亲。

另查,20206月,A提出签订协议,约定XX12-1-402房屋归其所有,BC表示可以,但将来父亲去世后XX1-5-101房屋子女要平分,A表示扣除其购买的房子平米数后同意平分。后DEBCA出具《协议书》,内容主要为:WXX12-1-402房屋产权人,WP生育子女五人,XX12-1-402房屋为WP婚内共同财产,现五个子女就母亲W所享有的该房产的份额进行约定,姐妹四人均同意放弃自己应从母亲W名下继承的房产份额,由A继承。2021426日,BC曾起诉A赠与合同纠纷,要求撤销上述放弃继承母亲W遗产的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C实为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BC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判决驳回BC的诉讼请求。P去世前,BC曾起诉继承纠纷,后撤回起诉。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XX1-5-101房屋及地下室两间、XXXX区(以下简称XX12-1-402房屋)进行分割,确认B享有以上财产五分之一份额,C享有以上财产五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ADE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被继承人PW夫妻婚后生育五名子女,其二人去世后五子女为本案第一顺位继承人。PW去世后遗有案涉房屋两处,且系二人原村内平房置换获得,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二、本案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三、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比例。首先,BC提交证据,可证明P在去世前留有真实的律师见证遗嘱,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P在案涉两套房屋中的全部份额应归A所有,但因案涉房屋为PW的夫妻共同财产,W生前未立有遗嘱,故W遗留财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XX1-5-101房屋,虽登记在P名下,但其本应占50%份额,W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规定,P可享有该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但其无权将房屋全部份额转至A名下,虽其去世前已经将房屋过户给A,但不能证明A取得全部财产权利,结合其曾立有遗嘱情节,可视为其以买卖形式将房屋全部赠与A的行为,A提出已取得全部财产份额,不应再进行继承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根据上述分析,本案BC可继承XX1-5-101房屋中属于W的相应财产份额,鉴于DE已表示将其可继承财产份额转归A,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应规定,BC各继承该房产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剩余十二分之十的份额均由A继承。另外,BC提出XX1-5-101房屋包括地下室两间问题,因无相关物权登记,BC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处理时对此不予涉及。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PW遗产为坐落于XXXX区及XXXX区房屋,被告A继承XXXX区全部份额及XXXX区房屋中十二分之十的份额,原告B继承XXXX区房屋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原告C继承XXXX区房屋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二、驳回原告BC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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