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2013年,被告F因进行某改造,将工程发包给被告A,被告C挂靠在被告E名下与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南蒸馏装置防腐、保温、土建基础及地下埋管施工,容器塔器清污;催化气分装置防腐、保温、土建、容器塔器清污;气体装置土建基础;东油品装置土建基础;西油品装置土建基础。之后,C将上述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及部分改造、检修等工程又分包给原告,原告与第三人G合伙施工上述工程,工程于2013年年底施工结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C指派D为其结算部分工程款,其中包括用车辆抵顶工程款,累计支付280,000.00元。经结算,原告累计施工工程量为624,077.62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向C及D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B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33,078.5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G表示,其虽与原告合伙施工,但该案全部诉讼权利均由B主张。A诉讼中主张其与E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同时,C主张A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结算。F与A工程款于2018年结算完毕。 裁判理由 被告F将某工程发包给被告A,A将土建等部分工程分包给E,被告C挂靠在E进行施工,后C又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B,上述分包行为无效,但B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了案涉工程,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故B可要求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工程款支付主体,本案系C将工程分包给B,故C负有向B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E系被挂靠单位,其未参与实际施工,也未进行工程管理,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A作为工程总包单位,其辩解已将工程款与E结算完毕,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之被告C陈述A尚欠工程款,故其应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B承担给付责任。原告F作为发包方,已将工程款结算完毕,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B主张D承担给付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D系分包方或其他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故对其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B主张的工程款数额,B总体工程量为624,077.62元,扣减被告支付的280,000.00元剩余工程款为344,077.62元,B主张333,078.50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B主张的利息,该工程原告于2013年底施工结算,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关于被告A主张该案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B多次向被告C及D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B向债务人一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及于其他债务人,故A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案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333,078.50元,同时以333,07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撤销和解协议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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