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债务转移代付工程款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债务转移代付工程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债务转移代付工程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债务转移代付工程款案C、D、E与A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D、C、E向B租赁机械设备,并拖欠B租赁费。2021年6月25日,B、A签订《工程款付款承诺书》,载明“A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向B代付施工班组【D、C、E】剩余全部工程款共计1257080元整”,并约定“如到期A不能按时付款,A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另认定,2021年7月6日,D、C、E分别向A出具代付委托书,载明欠付B的土方工程款结算尾款总额及在此代付过程中,上述三公司履行开具发票等相关义务,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均由上述三公司承担。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给付货款125708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债务转移代付工程款案裁判理由--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D、C、E将尚欠B债务转移给A,A向B出具工程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代付B剩余工程款共计125708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A应给付B工程款1257080元。关于B提出A应给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付款承诺书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21年7月30日,并约定如到期A不能按时付款,A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后,A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利息应从202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2570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A提出的追加D、C、E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因上述三公司委托A代为付款,且A向B出具了工程款付款承诺书,案涉债务已经转移A要求追加D、C、E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准许。关于A提出的因D、C、E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其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导致A履行《工程付款承诺书》不能,应由上述三家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因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且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故A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B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债务转移代付工程款案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工程款125708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2570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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