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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

 

导读:济南房产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调查有关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案证据,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参加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CA之母。AB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1122日登记结婚,生有D、高某3二女。后经(2020)京0109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于202076日离婚。2007511日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载明,XXXX82号(以下简称82号)房屋1间,总使用面积为11.5㎡,承租方为A

2012629日,A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载明:82号院内住宅平房4间,其中公房1间,自建房3间,建筑面积41.24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为ACD。应安置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房屋征收方式为房屋产权置换,A所得征收房屋实际安置面积为80㎡,其自愿选择2803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81.79平方米。因协议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79㎡,A补交差额面积房款8055元。现2803号房屋由C占有使用。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仅分割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无需分割。征收档案中的房屋征收估价结果通知书中载明:有证房建筑面积15.3㎡,无证房面积25.94㎡,总建筑面积41.24㎡。认定1号房建筑面积15.3㎡,2号房建筑面积7.91㎡,3号房建筑面积11.5㎡,4号房建筑面积5.53㎡。就82号院内房屋建设情况,B主张1234号房屋系原承租人自建,B在此居住期间出资并棚盖房屋;A对此不认可并表示13号房屋系原承租人建设,24号房屋系C建设,但不清楚建设时间;C认可A陈述,并表示24号房屋系C2007529日前出资建设。各方就出资建设情况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2803号房屋的分割,A主张82号院落房屋系CAB共同出资购买且已就房屋分割与C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签订时及二人离婚诉讼时其已告知并向B出示过该协议。就该主张,其向法院提交房屋购买协议予以证明。协议载明:“一、甲方乙方同意双方共同出资,购买XXXX82-1号,房屋2间加厨房1个小院;二、总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甲方出资人民币六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四万元整,落户在乙方名下,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份额;三、房屋所有权甲乙双方共同拥有。2007510日”。CA分别签字确认。B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对此不知情且A未在离婚诉讼中出示。C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认可并要求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

关于2803号房屋租金。涉案房屋自2019720日开始出租至2024314日,自20207月开始实际收取租金132140元。C给付20207月至2024523日期间物业费、采暖费、卫生费、灯电费等37224.1元。经扣除上述费用后,涉案房屋租金收入为94915.9元。

经确认,各方均同意在扣除离婚后C交纳的物业、采暖等费用后按比例分割租金收入。

另,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安置原则,......(三)承租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面积,按照租赁合同(租赁证)标注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计算(建筑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XXXX2803号房屋相关权利由BA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2.判令A给付B20201月至20244月期间的涉案房屋租金50%,按照月租金3000元标准计算。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82号公房原由A承租,B对该房屋承租权的取得并无贡献,但A对公房仅享有承租权,并无所有权。在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房屋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放弃产权,A取得房屋权属系在婚后,且婚后AB共同在82号院内居住,因此基于该房屋被征收取得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除具有人身属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AC约定82号院房屋共有的问题,因签订协议时A对公房仅享有承租权不具有所有权,B未在该协议书中签字且二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B对此知情并同意,故二人之间的约定不及于B,仅在二人之间产生效力。

关于安置房屋的分割,应综合考虑2803号房屋现状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安置房屋分割的意见予以判定。2803号房屋系AB的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份额。

关于房屋租金。现各方均同意在扣除必要的采暖费、物业费后对AB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予以分割,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现C主张多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租金收入,经与各方确认实际租金收入为94915.9元,BA各占一半份额,应由A给付B上述金额的一半即47458元。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共有物分割纠纷确认房屋权利共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位于XXXX2803号房屋相关权利由BA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二、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B47458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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