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被告A与案外人C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B。1993年A与C经法院判决离婚,B由C抚养;2004年3月10日,A与C办理复婚登记;2011年,A向本院起诉与C离婚,201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A与C离婚,并判决位于南XX村房屋(主体已完工)上下三层共计十五间,由A享有三分之二份额,C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8月26日,C签订《赠与协议书》,将享有的南XX村房屋三分之一份额赠与给女儿B。2017年2月27日,被告A与D登记结婚。涉案南XX村宅基地房屋主体竣工,但未装修使用,原告B与被告A均未在南XX村房屋处居住。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2021年10月31日,南XX村发布《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规定了对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过渡费、搬家费、采暖补贴、商业综合体补贴、按约拆迁奖励等标准,还规定每个标准户无偿安置280平米住宅及地下车位一个、地下室一个,离婚夫妇按照一户计算,方案第十七条规定“对原籍为本社区的国家干部、职工、离退休工人等,有宅基地并已确权的,按照一个标准户无偿安置280平米住宅及地下车位一个、地下室一个”;2021年11月23日,第三人南XX村委会对被告A位于××村××路××号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拆迁改造,第三人南XX村委会按照方案第十七条规定与A签订《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第三人村委会支付A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203430元、过渡费0元、搬家移机费3000元、采暖补贴2000元,商业综合体补偿200000元,按期签约奖励100000元,共计508430元,并安置建筑面积280平米住房及地下车位一个、地下室一个。 2022年2月11日,B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为A,第三人为C,案号为(2022)XX民初XX号,原告B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奖励金及过渡费暂计1028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为2015年8月26日原告母亲C将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赠与给原告B所有,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A于2022年2月18日前给付原告B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102817元;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另查明,A已经取得回迁安置房屋三套,分别为XX5-2-302室(面积为75平米),XX2-3-302(面积为75平米),XX6-2-1002(面积为130平米),地下车位为XX528号,另有地下室一个,上述回迁房屋及地下室、地下车位已经交付。 还查明,被告A原为南XX村村民,户籍在南XX村,2006年10月25日,A将其户籍迁至XX市XX区××路××号××栋××单元××号。原告B户籍出生登记于XX市XX区××路××号××栋××单元××号,2004年4月9日户口迁至××镇××村××路××号。A及D户籍现均不在南XX村。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赠与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户籍登记信息予以证实。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XX镇南XX社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0006)中约定的实物安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住房,1个地下车位和1个地下室)三分之二的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分配份额时应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合理分配家庭财产的比例,确保满足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原告B与被告A系父女关系,虽然B与A未共同生活,但基于父女关系,B与A应属于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城中村拆迁安置是根据拆迁改造补偿方案的规定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被告A户籍迁出南XX村后,已经不属于南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名下有确权的宅基地及房屋,第三人南XX村委会按照拆迁改造补偿方案第十七条的“对原籍为本社区的国家干部、职工、离退休工人等,有宅基地并已确权的,按照一个标准户无偿安置280平米住宅及地下车位一个、地下室一个”规定与被告A签订《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取得三套房产(280平米)及地下车位、地下室,原告B户籍单独立户在南XX村,属于南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安置条件,同时B也系A家庭成员,对安置共有财产也享有安置财产利益,故本院认定B享有A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利益份额。 原告B主张案外人C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同时也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本院认为,C虽然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但C户籍不在南XX村,其与A离婚后并非A家庭成员,且C已将涉案财产权利转让给B,B通过诉讼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利益,故本院认定C不享有安置利益,对原告B主张分割C安置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B享有财产份额,本案中,原告B及被告A在拆迁时均未在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居住,被告A与其妻D在XX区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B户籍仍在XX村委会,至今未婚,根据本案上述实际情况,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从公平原则及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出发,原告B与被告A应各自享有50%财产份额,考虑到安置房产(130平米房屋一套、75平米房屋两套及地下车位一个、地下室一个)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考虑,酌定原告B享有安置房屋中130平米住房及地下车位一个财产份额权利,其余安置财产份额归被告A享有。综上所述,原告B可以享有130平米住房及地下车位一个的财产份额。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无果。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分家析产纠纷确认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B享有被告A拆迁安置房屋130平米及地下车位一个安置财产份额;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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