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G于2024年10月22日因病去世,A系G的配偶,E、C系G的儿子,D、F系G的父母。B经营毛巾生产销售业务,G生前与B存在业务往来。G通过微信在B处购入毛巾制品。双方聊天记录中显示:2024年1月11日G说“浴巾1440毛巾3840”、“浴巾350克毛巾100克”、“20号左右发货没问题吧”、“刘洋134……”,B说“B134……”,之后1月20日、4月28日、5月8日G要求B将货物送至嘉信货站;5月27日G说“就是家里还有个几包啊,还有14支的,还有毛巾、浴巾,今天发”,B说“下午吧,下午发货”,G说“嘉信C”;8月27日B将对账单发送至G微信并说“哥把六月份的安排一下”,G回复好并说:“我安排”;9月4日G将支付宝转账截屏发送给B并说“先转5万吧”;9月28日B将对账单发送至G微信并说“哥把六月份安排一下,有65280”,G说“好的好的,等一会看直播呢”,该对账单载明“6.11……欠115280元,9.4号付款5万元,欠65280元;8.7……78400元;8.13……18048元”等。B向法院提交XX县XX纺织品经销部(以下简称XX经销部)企查查信息截图,显示经营者为A,成立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电话为136……、134……,地址为XX县XX路(XX家园)21栋9单元门脸等。A、E、C、F、D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书记载:G于2024年10月22日因病去世,A作为被继承人G的配偶、E、C作为被继承人G的儿子、F、D作为被继承人G的父母,郑重声明对G的全部遗产均完全放弃继承等。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给付B毛巾货款161728元。2、一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A负担。B当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A承担给付B货款161728元的责任,A、C、D、E、F共同在继承G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B主张G尚欠货款161728元,向一审法院提交对账单予以证明,结合B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一审法院依法认定B与G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G现尚欠B货款161728元未给付。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本案中案涉债务是否属于G与A夫妻共同债务以及G因病去世后各继承人是否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B主张案涉债务属于G与A夫妻共同债务,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G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企查查信息截图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虽A辩称对G生前所欠债务不知情,但根据B提供的企查查登记信息,XX经销部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A,留存电话为A及G的手机号码,经营范围为毛巾类制品批发销售;根据B提交的其与G聊天记录中显示,G多次要求B将货物送至嘉信货站,收货人名称为“C”,C系G与A的儿子,年仅八周岁,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常理不应实施收受货物的行为。故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依法认定A与G共同经营,故案涉债务属于G与A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A需承担本案案涉债务的还款责任。B主张A、C、D、E、F共同在继承G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A、C、D、E、F作为G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对G全部遗产的继承,但经查明,G名下留有房屋、车辆等遗产,A、C、D、E、F并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这些遗产由各继承人使用和控制,故A、C、D、E、F为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管理的G遗产范围内对其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毛巾货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货款161728元。二、被告A、D、F、E、C共同在管理的G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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