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XX有限公司系XX区A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业主单位(发包方),案涉项目由C总包建设。2021年8月30日和2021年8月31日,C与A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精装修合同编号为[XX],约定C将XX区A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精装修工程分包给A,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3648197.37元,其中分包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2521281.99元,增值税暂定为1126915.38元(税率为9%,),安全生产费为245515.33元,合同最终价以竣工验收后经承包人审定的结算值为准,工程分包人项目经理为B,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人承诺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并按时足额支付雇佣人员劳动报酬或农民工工资……合同还对分包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外墙合同编号为[XX],约定C将XX区A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分包给A,签约合同价暂定为4575745.12元,其中分包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为4197931.31元,增值税暂定为377813.82元(税率为9%,),安全生产费为82312.38元,合同最终以竣工验收后经承包人审定的结算值为准,工程分包人项目经理为B,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人承诺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并按时足额支付雇佣人员劳动报酬或农民工工资……合同还对分包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后被告(经营发包人、甲方)A与原告(经营承包人、乙方)B签订《项目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两份,由B承包经营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精装修工程和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其中乙方应交承包金数额、交款期限和方式中载明“乙方应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计算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开票税金、个税、企税……由项目部承担,公司代扣代缴)”,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载明“2.……项目部所有员工(包括乙方承包人员在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终止劳动关系应负补偿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3.乙方按‘承包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承包项目经营项目部,与该工程施工承包及项目部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及所涉税费都由乙方承担责任;亏损也由乙方承包。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内外部纠纷以及由解纷造成的损失,都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乙方承包经营项目部发生的所有事故都由乙方负责并处理,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载明“……2.甲方享有对乙方签订各类合同的条款内容的最终审核权。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承包经营的项目部所承接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提供必需的证件并审核、办理、盖章等相关手续……”,违约责任中载明“……3.由于乙方承包经营的项目部发生质量、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B组织工人入场施工,A陆续支付工程进度款,案涉工程竣工后,2022年2月23日,B制作XX区A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A3-02-02地块决算汇总表,其中外墙决算金额4057722.23元,精装金额1245017.11元,承兑贴息金额416648.84元,G工伤费用463000元,总价为6182388.18元。附有XX区A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A3-02-02地块外墙结算书及明细、精装修结算书及明细,加盖A公章后上报C。C对工程进行核算,外墙结算金额3602665.98元,已付A3149026.98元,其中代付农民工工资712440元;精装结算金额1055620.6元,已付金额800345.58元。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B因此诉至法院。庭审中,B主张案涉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共计6182388元,并认可收到工程款2649912元,扣除9%的增值税238492.08元后,A、C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93984.08元。C辩称案涉项目已与A完成结算,精装修工程和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的结算价款分别为1055620.6元和3602665.98元,其中精装修工程已向A支付80万,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已向A支付3150000元,且B系借用A资质进行施工,无权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A辩称案涉项目已超付工程款,其中C代付农民工工资575440元、B未完成的尾活1003211元应当予以扣减,且A对项目进行了实际管理,有权收取管理费。再有A为B垫付租赁费35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诉讼费3125元,合计383125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付款情况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判令A、C依法向B给付人民币3293984.08元;2.请判令A、C向B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40%计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A、C依法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A申请追加案外人XX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因C与XX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A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案涉项目系独立核算,无追加XX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必要,对该追加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综合B、A、C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C与A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A与B之间的项目经理劳务承包协议是否有效;2.A、C是否欠付B工程款,若欠付,数额是多少;3.C是否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A与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A再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转包给B,由B具体组织施工,自负盈亏,C与A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自然人B借用A的资质与C签订,A与B之间的项目经理劳务承包协议系A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自然人B,因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项目经理劳务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B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系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故B有权主张工程款。关于焦点二,因合同约定合同最终价以竣工验收后经承包人审定的结算值为准,故本案合同价以C审定的4658286.58元为准。扣减项目一审法院分述如下:1.A直接支付B工程款899912.6元,B、A、C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XX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B1750000元,B、A、C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增值税以9%计算为41924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C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因无B签字同意,且B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认定;5.尾活施工款1003211元,A未充分举证,且B不认可,一审法院不予扣减;6.管理费合同约定以3%计算,因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A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实际管理,一审法院不予扣减;7.租赁费383125元,予以认定,应予扣减,以上4项应当从B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据此,A欠付工程款1206003元。关于焦点三,庭审中,C尚有708914元未向A支付,因此,C对欠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708914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497089元;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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