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D柱与G系夫妻,双方育有四个子女:B、A、C、E。D系C之女。D柱于2012年10月24日去世,G于2024年去世。2022年5月,B依据1986年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XX乡人民政府、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XX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实物安置协议》,C依据1986年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XX乡人民政府、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XX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实物安置协议》。另查明,A主张B、C的宅基地实际已登记至D柱名下,并提交了1996年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该表盖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池区分局公章。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分割D柱与G位于XX村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其中实物安置补偿(600平米安置住房、4个地下车位和地下储藏室2个)确认A享有1/3的份额;货币补偿确认A享有1/3的份额为226849.67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B、C承担。后在诉讼过程中,追加D、E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A以《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为依据主张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D柱,而B、C以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主张其为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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