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2022年5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由XX公司承建XX公司位于XX省XX市XX县“XXXX运销公司-封闭式储煤棚建设”项目土建部分的劳务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及部分周转材料。具体为:基坑开挖和回填的机械及人工、钢筋及模板工程的机械、人工等,也包含为实际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B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合同总价约定为2680726.22元,最后按实际的工程量清单办理结算。该工程于2022年6月开始施工,2022年10月5日结束。工程完工后,XX公司与XX公司结算,实际工程款为2636694.08元。B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公司让B联系E和D。后经B不断联系和催促,XX公司、D、E四累计支付给B工程款2170821.31元,尚欠B工程款511814.91元,B自愿主张509904.91元。另查明,XX公司是工程发包人,XX公司是工程承包人,B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D、E为XX公司实际控股人。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9904.91元;2.判令四被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按LPR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由XX公司承建XX公司“XXXX运销公司-封闭式储煤棚建设”工程,XX公司从XX公司承包到案涉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B,B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并进行了交付,上述工程已投入使用,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XX公司应当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B。综上,案涉工程经结算后实际数额为2636694.08元,结合XX公司、XX公司、E、D累计已向B支付工程款2170821.31元的事实,扣除后仍欠付B工程款509904.91元,故B主张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仅能确定XX公司欠付B工程款的事实,XX公司是否欠付XX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当事人未到庭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B向XX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故对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E、D向B支付的款项仅为代为XX公司履行债务,并非债务的加入,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B主张的资金占用费,A未及时支付B工程款的行为造成客观上占用B资金,给B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对B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按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九、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一、由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下欠工程款509904.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9904.9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付);二、驳回B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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