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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20176月,原告B分包被告AXX县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一XX村养殖场地项目”。该工程于201766日开工,201913日竣工验收。该项目附属工程(XX村)工程于2018918日开工,201913日竣工并验收。2020116日,原、被告签订《BXX猪场结算单》,载明:1.审计结算总额3463995元,2.扣公司税金及管理费:1×17.5=606199.13元,3.增值税开票补税:43329.44元,4.最终结算额:2901125.31元,5.已付款2227217.8元,6.应付结余工程款:673907.2元。”2021129日前被告A共计支付原告B2595217.8元,2023120日支付原告B10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A共计支付原告B2695217.8元。201711月,原告B分包被告AXXXXXX村移民安置区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该工程于20171124日开工,2018530日竣工,20181116日竣工验收。2020116日,原、被告对XX村移民搬迁冬季施工费用进行结算,被告A应支付原告B66712元;2020121日,原、被告对XXXXXX村移民安置区建设项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955848.26元;2020619日,原、被告对XXXX村贫困户住房(新建)项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518700元。上述工程被告A应付原告B3541260.26元,截至2020710日,被告A支付原告B2735019.4元。XXXX村已支付原告B贫困户住房项目180000元。20184月,原告B分包被告A承包的XX县农村扶贫基础设施建设(XX村建安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该项目于2018420日开工,20181130日竣工,20181218日竣工验收。202012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95582.44元。截止目前,被告A支付原告B596214.74元。上述工程款共计6937968.01元,被告A支付原告B6026451.94元,包括2020715日支付的三笔:金额为8737.8元付款摘要为支付XX村猪场项目税款;金额为16019.4元付款摘要为支付BXX村税款,金额为916.3元付款摘要为支付XX建安H税款。XXXX村直接向原告B支付180000元。另查明,H系原告B雇佣的工人,原告B委托其就案涉部分工程结算并收取其参与项目的工程款项。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原告L作为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A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应予支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欠付原告B工程款数额。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一、关于欠付原告B工程款数额。原、被告争议的三笔付款分别为8737.8元、16019.4元、916.3元是否为工程款。其一,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约定扣除13%的管理费,但在结算中扣除了17.5%税金及管理费;XX猪场的结算中其中一项为增值税开票补税43329.44元,该补税金额累计到工程款最终结算额;其二,工程款明细表中被告于2020715日支付的三笔:金额为8737.8元付款摘要为支付XX村猪场项目税款,16019.4元付款摘要为支付BXX村税款,金额为916.3元付款摘要为支付XX建安H税款,其余的付款情况均标明系工程款。以上表明原、被告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A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及补税款均有标注,争议为8737.8元、16019.4元、916.3元的三笔付款并非工程款。关于被告A辩称应核减XXXX村贫困户住房(新建)项目518700元。XXXX村的项目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均进行结算,根据XXXX村贫困户住房(新建)结算明细表,原告B的工程款为518700元,且该结算明细表载明:“B已从XX村直接收入180000元现金,XX村支付丰尧公司15万元,本次分配此15万元,发票由XX拆迁公司负责开具。本次支付B106000元”。故该工程系B实际施工,且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应予支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单案涉工程工程款共计6937968.01元,被告A支付原告B6026451.94元。案涉工程由B实际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被告A已支付部分工程款,还应向原告B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为6937968.01-6026451.94-8737.8-16019.4-916.3元)-180000=757189.57元。关于原告B主张的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补税金额76906.17元,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补税款,且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补税款的计算方式,故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故利息应从2021130日至2023119日,以857189.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64483.27元;从20231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7189.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村养殖场地施工合同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757189.57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130日起至2023119日的利息为64483.27元;从20231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7189.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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