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A经招投标程序中标XX市住建局关于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并取得中标通知书后,被告C向该公司申请了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章,并用此章与XX市住建局办理了相关工程资料及支付等手续后负责该工程施工及结算等事宜。2017年6月,被告C具体负责前述工程开始施工。2017年10月28日,被告C持被告A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章,以被告A名义与原告B签订了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工程内容、工程期限、工程造价、价款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合同第一条对合同落款甲方由被告C签字并加盖被告A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章,乙方有原告B法定代表人G并加盖原告B章。 2018年6月,被告A向XX市住建局申请并通过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底,前述工程完成了竣工审计。2019年年底,被告A与XX市住建局就前述工程款项全部结算完毕。2021年,原告B给被告A发工程催款函。2023年1月16日,被告C与原告B签订了针对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还款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甲方B、乙方A代表人C,甲乙双方2023年01月16日针对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进行对账,对账结果如下:(1)2017年10月28日甲乙双方签订原合同乙方共欠甲方工程款伍拾叁万玖仟伍佰捌拾陆元整(¥539586元);(2)乙方从2019年-2023年1月16日期间陆续已支付叁拾壹万元整(¥310000元);(3)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乙方欠甲方工程款为贰拾贰万玖仟伍佰捌拾陆元整(¥229586元),甲乙双方对上述未支付工程款确认无异议,现达成以下还款协议:(1)乙方承诺从2023年3月1日开始,每月30日支付甲方叁万元整(¥30000元)人民币(还款时间每月最多后延5天,付清为止);(2)乙方支付给甲方每月工程款以后,以乙方转账记录为转账凭证(特别说明双方约定打款至:陈某工商银行账号62220805110********账号,甲方以上的账户收到款项为双方支付结算的唯一凭证);(3)如乙方未能按以上约定如期如数支付,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提起法律诉讼,乙方自愿承担各项法律费用及违约金叁万元整;(4)本协议为2017年10月28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下方落款甲方B代表刘聪签字、乙方A代表C签字。2024年7月27日,原告因剩余工程款纠纷诉至本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B原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229586元及利息(利息按2023年3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3年3月3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4月16日暂计8925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虽被告A辩称其公司未授权任何人签订合同,但结合其许可被告C持有公司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章,使用该项目部章与XX市住建局办理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相关工程资料,并由被告C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验收及结算支付等事实,以及被告C以被告A名义与原告B签订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被告A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部章的行为,足以让合同相对人原告B相信被告C系代表被告A负责工作,并有权签订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针对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还款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被告C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其与原告B签订合同及还款协议的代理行为均对被告A有效,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被告A与被告C之间的法律关系另行处理,本院对被告A要求被告C承担还款义务的辩称不予支持。前述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针对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还款协议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及有效协议。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原告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已经竣工验收完毕,被告A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与被告AXX市XX路XX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具体数额、已付款数额及剩余部分工程款已经由被告C在还款协议中对账确认无误,现被告A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29586元至今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A应及时支付原告剩余部分22958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的利息按2023年3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3年3月3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4月16日暂计8925元以及违约金3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及还款协议中未对工程欠款利息进行约定,但均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承担条款,并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确认被告A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各项法律费用及违约金合计30000元,并约定还款协议为合同的补充协议,赋予还款协议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故本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确认被告A的义务更为妥当,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及利息部分不再重复支持,被告A应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B工程款229586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B违约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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