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案涉XX市XX区XX街五段4-1-3号房屋系G和H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H名下,G和H均已去世。G和H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子Z(2013年6月10日去世)、次子V(2023年12月5日去世)、长女D(2024年1月4日去世)。Z继承人即其子被告B、V继承人即其子被告C、D无子女。原告A称与D系情侣关系,D去世前将案涉房屋份额及屋内物品、钢琴赠与原告,并提交D于2023年11月10日书写的遗嘱,内容为:“我自愿将我名下的所有财产(房产及屋内物品)归A所有及全权处理。”2023年11月27日,D书写内容为:“两年前我答应把钢琴送给A孙女L,今天兑现。”被告B提交D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遗嘱,内容为:“我D本人将XX区XX街段4-1-3号住宅送给B继承。证明人M、K签字确认。”D去世后,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又查明,被告B与D系姑侄关系,D生前其与B二人在案涉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案外人M系B老板,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其为D垫付的费用均系代B垫付。被告B主张D生前曾多次住院,均系其垫付费用。第一次,D于2023年6月24日至7月8日入院治疗,M通过其XX银行账户于2023年6月30日和7月5日向XX市中心医院转账8000元、支付现金10000元,共计预交18000元。7月10日XX市中心医院出院结算将12364.78元返还给MXX银行账户,M本次为D垫付医疗费用5635.22元;第二次,D于2023年7月8日至7月24日期间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M预交了8000元,其中7月10日通过微信支付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000元,于7月8日通过XX银行两笔向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支付3000元、2000元.住院结算后退还4076元,其中通过pos机退款3000元,现金1076.64元。M为D垫付医疗费用3923.36元;第三次,D于2023年7月27日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并于当日出院,M预交300元现金,医院的结算退还32.11元,M为B垫付D医疗费用267.89元;第四次,D于2023年3月25日至3月29日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M预交5000元现金,出院结算时D收取了现金2151.54元,但是未将费用返还给M,M为B垫付D医疗费用5000元;第五次,D于2023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M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XX银行向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转账2000元,交付现金2500元,共4500元,出院结算由D办理并在住院收费票据上签字,退费1875.56元,D收取后没有转交M或B,M为B垫付D医疗费用4500元;第六次,D于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期间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M为其预交5000元现金,出院时由原告办理,退还了1724.37元,此费用未返还M或B,M为B垫付D医疗费用5000元;第七次,D于2023年8月28日至8月31日期间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M预交医疗费5000元,其中M于8月28日通过建设银行卡向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转账2000元,用现金支付3000元。出院结算时退费了3371.45元,此费用未返还M或B,M为垫付D医疗费用5000元;第八次,D于2023年8月22日至8月23日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本次M为D预交医疗费用2000元现金,退费时由原告办理,退还1136.89元,未返还M或B,M为D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第九次,D于2023年8月14日至8月20日期间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本次M为D垫付了2500元现金,出院时由原告办理,退费954.55元,此费用没有返还B或M,M为D垫付医疗费用2500元;第十次,D于2023年7月29至7月30日在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M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建设银行预付2000元,出院退还1300.81元,此费用没有返还B或M,M为B垫付D医疗费用2000元。经核算,不包含M现金支付部分,M为D垫付医疗费为第二次住院3923.36元、第五次住院2000元、第七次住院2000元、第十次住院2000元,以上共计9923.36元。M为D办理出院结算时,超出垫付费用即多退回的款项为第一次住院4364.78元(12364.78元-8000元)、第三次住院32.11元,共计4396.89元。再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申请对原告A出具的D于2023年11月10日书写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通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取XX司法鉴定所,该机构于2024年8月5日作出XX司鉴[2024]文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的《遗嘱》中全篇字迹与D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B预交鉴定费6900元。庭审中,被告B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通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取辽宁兴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机构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辽兴评报字(2024)第SP1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房屋价值为45万元。被告B预交鉴定费4500元。另查明,原告A主张D物品即日本进口钢琴1台、留声机1台、红木沙发茶几小方凳餐桌1套、进口台灯、进口工艺品盘、樟木箱子3个、进口厨具1套、洗衣机电视机各1台、空调2台、D玫瑰奖获奖奖杯1个、医疗床1个、意大利花瓶蓝色4个、D个人衣服、茶具2套、穿衣镜、书、书柜、相片、艺术照、书法字、名人字画,应按照遗嘱内容所载,归其所有。对此,二被告不予认可,二被告认为屋内物品为G和H遗留物品以及D、B个人用品,关于钢琴系C购买借给其姑姑D使用,C并提交购买记录用以证明。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D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2.被继承人D的遗产坐落在XX市XX区XX街五段4-1-3号房屋份额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17万元;3.D本人的物品(日本进口钢琴1台、留声机1台、红木沙发茶几小方凳餐桌1套、进口台灯、进口工艺品盘、樟木箱子3个、进口厨具1套、洗衣机电视机各1台、空调2台、D玫瑰奖获奖奖杯1个、医疗床1个、意大利花瓶蓝色4个、D个人衣服、茶具2套、穿衣镜、书、书柜、相片、艺术照、书法字、名人字画)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依法判决。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遗嘱》的效力及所涉财产范围;二、执行遗赠前是否应先清偿遗赠人债务及债务数额的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系G和H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已去世,其三名子女中,长子Z及次子V亦已去世,故房屋应为Z之子即被告B、V之子被告C、D三人共有,即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庭审中,C将其份额赠与B,本院予以认可,故B占案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被继承人D占三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D生前于2023年11月10日立下涉案“遗嘱”,经审查,该“遗嘱”实为遗赠。本案中,原告A提供的遗嘱签订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被告B提供的遗嘱签订日期为2023年7月5日。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D立有两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2023年11月10日的遗嘱。该《遗嘱》经鉴定系被继承人D亲笔书写,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但该遗嘱内容即“我自愿将我名下所有财产(房产及屋内物品)归A所有”中关于房产部分应为案涉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此部分内容合法有效。经鉴定,案涉房屋价值45万元,故原告A占三分之一份额15万元,B占三分之二份额30万元。关于被告B辩称原告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经查,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即D去世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明确主张房屋所有权份额,该诉讼行为本身已构成以提起诉讼方式明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期限要求。关于屋内物品,遗嘱中未详细列明屋内物品,且案涉房屋原为G和H夫妻共同财产,后B与D共同居住,现原告A未提交证据证明D去世前屋内现存物品以及该物品系D所有,故对遗嘱中将屋内物品赠与A的效力不予认可。关于原告提交的D2023年11月27日书写的将钢琴赠与A孙女L一节,因被告C已提交证据证明钢琴系其出资购买而非D所有,故该赠与内容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B辩称D书写2023年11月10日遗嘱时,已经意识不清,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关于被告B主张D生前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微信向其借款45470元一节,虽提交了其与D之间持续三年的微信交易明细,但该证据存在以下待证事实与证据证明力之间的逻辑断裂:其一,双方转账记录呈现双方资金流动特征,且单次金额均未超出日常合理经济往来范畴,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中本金累积性、单向给付性的交易模式;其二,被告B未能补充提交借据、还款承诺、催款记录等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凭资金流转事实无法排除赠与、共同生活支出等其他法律性质的可能。故被告主张的该项“债务”因缺乏基础法律关系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合法债务,故不能成为阻却遗赠物权属分割的法定事由。关于被告B主张其为D垫付敬老院费用及护理费用一节,被告仅提交了现金缴纳费用的收款收据及部分微信转账记录。首先,现金支付大额费用却未留存资金流转凭证,明显违背社会公众通常交易习惯,无法排除使用D自有资金支付的可能性;其次,微信转账的护理费用,未附收款人身份信息及劳务对价说明,亦未提交相应护理合同。故被告主张的垫付费用不符合法定遗产的债务认定标准,对其要求在遗产分割前先行清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B主张其为D生前垫付的住院费用一节,考虑D几次住院均发生在去世前一年内,被告B为D的亲属为其垫付医疗费存在紧急和必要性,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住院病案、收费票据且附有转账记录的医疗支出予以认可,对被告陈述现金垫付的部分,因未提交现金支付的相关证据且无法排除系D自有资金的可能,故对现金垫付部分不予认可。经查,被告B通过M共计为D垫付医疗费用9923.36元;M为D办理出院结算时,超过垫付费用即多退回的款项为4396.89元,故被告B共计为D垫付医疗费5526.47元(9923.36元-4396.89元),依法应确认为遗产债务,并在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关于被告B主张其为D购买制氧机发生2679元一节,被告B主张该费用系“借款”,需对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被告B仅提交购买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C主张原告在D去世后,擅自用D存折取款5000元应予以返还一节,本案系遗赠纠纷,被告所述5000元款项争议与本案虽有事实关联性,但诉讼标的性质不同,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扣除D生前债务5526.47元,原告可分得房屋分割款为144473.53元。故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赠纠纷给付房屋分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坐落于XX市XX区XX街五段4-1-3号房屋分劈款144473.53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