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 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经生效的(2015)XX民初字第XX号、(2015)XX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查明,G于2015年3月30日去世,G生前遗留有XX养殖场,现已被XX市人民法院查封。G有两名子女,即B、C。B、C在庭审中表示对于XX养殖场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继承。原告提供了签订日期为2014年2月12日的借据一张,借款人处有G签字捺印、担保人处有D签字捺印,载明今有G从A借款壹拾伍万元整,2015年2月12日前还清。该借据还另有两处D签字,一处为“D,2016.8.20”,另一处为“担保人:D,2021.8.12,还完前一至有效”。原告称在2016年听说借款人G去世后,因不认识借款人的继承人,故未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直至2021年8月经保证人找到借款人的继承人并主张权利。原告称除了2021年8月和本案起诉期间外,未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B于2021年8月17日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原告向被告B主张权利,被告B答复最好的办法是到XX法院起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我认,说实话这个时效已经过了,我不能给你出手续,最好插到共同执行那里。A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B在继承G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欠款15万元,并支付以15万为基数,按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3.35%)1倍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23日利息为50,500元),共计200,500元;二、判令被告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本案法律关系有二,一是借款合同,二是保证合同。关于借款合同,借款人G的继承人被告B、C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借据载明的还款日期,即债权届满日为2015年2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应从债权届满日即2015年2月12日起算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原告向借款人或其继承人主张权利,或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诉讼时效于2017年2月12日届满。关于原告主张在2021年8月17日的谈话录音中被告B同意履行债务一节,根据原告整理的文字版内容,被告B在录音中有“说实话这个时效已经过了,我不能给你出手续”的表述,即被告B在录音中也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不能视为其同意履行债务。综上,被告B、C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B、C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证合同一节,保证人被告D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被告D首次于2014年2月12日作为保证人签字,借条中未载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于2015年2月12日届满,保证期间至2015年8月12日届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原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保证人于2016年8月20日、2021年8月12日两次在借据上签字、应承担保证责任一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7年2月12日届满,被告D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D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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