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案涉位于XX市XX区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B。原告自述,其于2009年通过其前姐夫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上述房屋,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110,000元,约定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提供手写记账单一份,显示案涉房屋购置、装修等花费,原告陈述该份材料系被告母亲书写。原告提供原告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社区开具的《证明》,以证实被告将上诉材料交付原告以便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提供《经济适用房住房买卖合同》、《XX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品房发票,以证实被告将上述材料全部交由原告,买卖关系真实。原告提供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个人住房贷款凭证、还款计划、收费单、还贷存折、原告银行流水、对账单等材料,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时一并将房屋贷款材料交由原告,案涉房屋在2007年3月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157,000元,原告自2009年5月开始偿还贷款。原告提供采暖费票据、物业费收据、电费交费收据,有线电视交费单、燃气交费单等材料,以证实原告自2009年开始于案涉房屋中居住。 原告申请其前姐夫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于庭审中陈述如下:当时被告经常在证人家居住,被告自己有房子,又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原告结婚需要,经被告母亲同意与被告达成合议,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的母亲向证人出示了自己记录的房屋花费情况,证人、原告和证人的朋友至银行取款110,000元,而后交付给被告的母亲。证人和被告的关系特别好,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关于价款,王某先行向被告给付110,000元,贷款由原告偿还,款项总额就是房款。关于过户,待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时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而后被告联系原告要求补房子的差价400,000元,原告并未同意。原告另申请被告的朋友姚某出庭作证,该证人陈述其与王某和原告一并至银行取款,并知道王某将110,000元购房款给付被告母亲的事实。 被告对于原告自2009年开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没有异议。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XX市XX区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二、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自2009年开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原告代被告偿还部分贷款,但原告和被告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书面材料可以确认原、被告关于房屋买卖、价款、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不动产交易必要事项的约定,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关于房屋产权过户具体义务的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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