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工程款抵房协议纠纷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王勇【XX573782679】谈工程款抵房协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工程款抵房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工程款抵房协议纠纷,管委会与某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委会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XX民初1807号民事裁定书,对案涉房产(产籍号:72-56-14-xxx1)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XX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大公司返还管委会借款9299726.02元及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B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2024)XX执异61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某大某XX二期XX幢1单元2层1号(公安号为XX市经济开发区XX街64号-3,产籍号为72-56-14-xxx1)房屋的执行。管委会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另查,2018年1月16日,某大公司(甲方)与案外人XX市某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XX某公司)、某力公司(丙方)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乙丙双方签订了《保温工程合同》,付款方式由甲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丙方,三方协商由某大公司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12套某XX小区房屋抵顶给某力公司,作价金额4360071元,其中案涉房屋总价3436XX元。案外人G为某力公司保温工程施工,某力公司欠付G劳务费,某力公司将案涉房屋在内的两套房产抵顶给案外人G,案涉房屋作价40余万元。H为G做外墙保温工作,G欠付H人工费30余万元,G又将该房屋抵顶给案外人H。2018年10月H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B,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售房款24万元。2018年10月23日,B通过其朋友马某账户将23万元房款汇款支付给H,H为B出具了24万元的收条,经法院询问H表示其中1万元是给中介的费用。再查,2018年10月23日,B与某大公司签订《某大•某XX》房源确认单一份,H在确认单上签署“此房源同意出销售给B”,并签字按指印。同日,B与某大公司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B购买案涉坐落于XX市经济开发区某大某XX二期XX幢1单元2层1号房屋,公安号为XX市经济开发区XX街64号-3,产籍号为72-56-14-xxx1,总价款3436XX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按期付款,某大公司为B开具了收款收据,金额为3436XX元,收款事由标明为“顶账XX#-xxx1”。同日,某大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B。B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交纳了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等。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工程款抵房协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B与某大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法院查封之前,虽然涉案房屋为冻结状态,但该冻结系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影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收房后,一直交纳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并已装修居住,且经查在本辖区范围内B名下并无其他房屋。B提供了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收条,证明其已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23万元,超过了其与某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3634XX元的50%。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管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工程款抵房协议纠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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