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2005年12月22日、2007年4月26日原告分别与某某公司XX分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电梯和塔吊租赁协议,用于XX市XX区XX工地施工。被告A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在上述协议签字。后因某某公司未付款,原告起诉某某公司,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XX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某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前给付原告B租赁费383857元,案件受理费4279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2006年1月6日XX市XX区XX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G)与某某公司XX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公司XX分公司租赁G扣件、钢架管、丝杠、立杆等物资,用于XX市XX区XX工地施工。被告A作为某某公司的经办人在上述协议签字。后因某某公司未付款,G起诉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某某公司),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某某公司)委托A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XX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显示: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某某公司)于2008年11月22日前偿还G租赁费共计989584.59元,案件受理费11128.5元由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某某公司)负担,并于2008年9月25日前给付G。G于2011年1月20日因病去世,其妻子樊XX、儿子张XX、女儿张XX作为G继承人继承了上述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0)XX执字第00723-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樊XX、张XX、张XX为该案件申请执行人。2020年5月22日,樊XX、张XX、张XX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原告。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两个案件均申请执行,未执行到财产。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XX民六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A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冀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涉案XX工程中某某公司与A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认定A与某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A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判决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A工程款32341005.19元及利息、某某公司支付A工程款23853999.08元及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利息,另查明,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变更为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变更为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对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应向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迟延利息的诉请。 裁判理由 原告与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G与XX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述两案中A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且A在G一案中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上述租赁物资均用于案涉XX工程,结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为某某公司与A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A与某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A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且判决XX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A,A已经取得了XX工程的工程利益。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七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应由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被告A理应对于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共计1373441.59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对(2008)XX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989584.59元、(2010)XX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383857元(以上共计1373441.59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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