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1997年,原告外祖母E与H甲相识并于2002年4月9日进行结婚登记。原告C为案涉被继承人E外孙女,E女儿L系原告C的母亲于2017年6月26日去世,E儿子贾国中已去世。被告B甲、A系H甲侄子,G系原告的舅妈。E于2022年3月9日去世,同年10月,H甲去世。被告B甲、A、G、C君于2023年10月15日签订涉案的《D遗产分配协议》,涉案协议对H甲、E夫妻共同财产及医疗费用进行记载,并对相关财产进行具体分配。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四被告订立的D遗产分配协议复印件,证明四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及外祖母、原告母亲的遗产进行处分,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2、H甲与E的结婚证,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3、E与L母女关系的证明,证明二人系母女关系。4、C君的家庭准迁证,证明原告与C君、L父女关系。5、L火化证。6、E的医学死亡证明,证明死亡的事实。7、H甲死亡证明,证明死亡的事实。8、XX村委会证明。9、H甲父母墓碑的照片,上面的名字是H甲的其他三个兄弟孩子的名字。8、9证明原告外祖母E与H甲结婚,由原告母亲给H甲顶门,原告及父母与H甲、E组成家庭为一个生活单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的父母将H甲旧房院拆除翻新,原告父母以H甲的名义承包山场,山场的收益权、经营权归家庭所有。10、C的户籍证明,该证据证明C的曾用名是K,证明K就是C。11、原告从省医院复制的H甲在省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凭证,证明H甲患病后在省医院的医药费40267.37元。 被告B甲、A为证明其抗辩提供以下证据:1、D遗产分配协议一份,2、贾XX、H甲2019-2022年费用总览一份,该事实可以证明H甲夫妻财产的数额现金部分为331882元,以及住院花费丧葬费用具体数额,分配协议第一条第一二款明确约定B甲与H甲签订的XX村XX转让合同无异议,并对A、G列出的H甲夫妻花费清单各方均认可无异议(清单附后),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H甲夫妻房产C君及子女有居住权,无买卖权,不居住后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归B甲所有,第五条约定此分配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上人员代表各方家属认同此协议条款,协议对以上事宜的约定进一步可以证实案涉的山场及房院与原告及其父母没有关系,该份协议及总览表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前后三次对账核算沟通协商最后签字由二被告G、C君的签字,二被告是认可房院属于H甲夫妻的房产,并且对抗林有在生前将其所承包的山场经营权转让给B甲是没有异议的,该协议C君的签订同时也代表了原告,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属于物证,物证的效力要远远大于证人证言,因此该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的主要定案依据使用。3、G家庭户、C君家庭户各自所分遗产82970.5元(实际给付83000元),微信截图6页,进一步证实D遗产分配协议不仅生效已经履行,被告G和C君对其遗产的数额分配是认可的。 G提供如下证据:1、XX医院安二兵出具的证明,证明经常陪着H甲去看病。2、刘XX、刘XX、张XX三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对H甲和E进行赡养并给了他们20万的费用。3、5张缴费证明,证明E有病其出钱出力。4、2张缴费记录,证明H甲有病也出钱出力。C君提供2024年12月24日拍摄的涉案房子的视频,证明房子是其与L盖的。原告方提供证人C锁出庭作证,证实:其为原告C大伯,被告C君亲哥哥,原告的父母进行了投资山场并进行管理及翻建新房。 被告B甲、A提供证人H乙出庭作证,证实:其为H甲亲弟弟、被告A父亲。1、原告父母没有与H甲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对其进行赡养,案涉房院坡地与原告父母无关,2、四被告签订的D遗产分配协议原告知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H甲临终前有口头遗嘱,称把坡卖给B甲,卖坡的钱还看病的钱,看病的钱都是A垫着。 被告B甲、A提供证人B乙出庭作证,其为H甲侄子,是被告B甲的亲哥哥,证明原告父母及原告没有与H甲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D遗产分配协议》、结婚证、缴费证明等在卷证实。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原告对其外祖母E享有代位继承权;二、确认四被告2023年10月15日签订的D遗产分配协议无效。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C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以及四被告签订的《D遗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E没有设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原告C的母亲L(E的女儿)于2017年6月26日去世,早于其外祖母E(2022年3月9日去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C未作书面放弃继承表示,因此,原告C作为L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E的遗产。 被告于2023年10月15日签订了《D遗产分配协议》,约定对H甲、E的遗产进行分配。原告C主张其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且协议侵犯了其代位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本案中,原告C作为E的代位继承人,称其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且协议中约定将H甲、E的遗产分配给四被告,未考虑原告C的代位继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被告B甲、A辩称原告知晓并同意协议内容,除提供证人H乙外,因H乙系被告A的父亲,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方知晓并同意协议的内容。因此,该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代位继承纠纷确认享有代位继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C对其外祖母E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二、被告B甲、A、G、C君于2023年10月15日签订涉案的《D遗产分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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