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原告A、B系被继承人G女儿,被告C系被继承人G母亲,被告D系被继承人G父亲,第三人E系被继承人G弟弟。被继承人G与前夫桑某林于2013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被继承人G于2023年8月29日去世。 本案系继承纠纷,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在被继承人G去世之前,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G、C、D、E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分不清的问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重混同的情形,如果不考虑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况,势必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关于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G的持股情况,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意见亦不一致,致使本院无法确定G的持股比例。故不宜在本案中对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属于被继承人G的个人财产直接作出认定。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定被继承人G的遗产范围,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被告待确定被继承人G的遗产范围后,可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B的起诉。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G遗产约10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系继承纠纷。经查,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E、C、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2025)XX05民终120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与本案继承纠纷争议标的部分重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为综合查明争议财产,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本案原告应申请参与(2024)XX0502民初2230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过前案一并解决其诉求,鉴于前案已指令XX市XX区法院审理,本案已无另行主张的必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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