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同承担房屋维修费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同承担房屋维修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同承担房屋维修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同承担房屋维修费,2020年7月4日,二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XX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编号为20200019747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所涉项目现定名为XX市XX区XX村城改XX地块首期项目1#、2#、3#、4#楼(XXXX里)。2.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十方街88号4幢2单元14层1402号房,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26.4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087.98元,商品房总金额为1,377,112元。3.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前付清房屋首付款557,112元,余款82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并在2020年5月21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4.被告XX公司应当在2022年8月30日前,将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5.被告XX公司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4)燃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具体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以外网建设进度及燃气公司的规定为准。6.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XX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被告XX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坏,被告XX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原告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在15日内取得山西省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该质量问题。2.原告在交楼日如对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被告XX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理、更换重做,但不影响双方在交楼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不得以被告XX公司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3.原告认为装修装饰或附属设备未达到约定标准,需经被告XX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确定,确定未达到标准的,被告XX公司应尽快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原告同意不以此拒绝商品房的交付。2022年5月2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签章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XX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9日和2022年11月5日以邮寄的方式通知二原告收房。2024年5月12日,原告A在房屋交付确认书中签字,该确认书载明:本人为XXXX里4号楼2单元1402号房业主A,被告XX公司确认该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情况下,证明已收到钥匙。从即日起由本人接收该房屋,正式收到下列文件及物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冷霸遥控器、指纹密码锁说明书、房屋钥匙(入户门钥匙2把及智能卡2张、室内门钥匙、信箱钥匙2把、小区门禁卡3张)。审理中,二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问题进行维修、更换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进行鉴定。2024年5月28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退案函》,载明终止本案鉴定,请法院另寻专业鉴定机构。2024年6月11日,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退案函》,载明不予受理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工作,现退回委托鉴定。2024年6月20日,卓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终止鉴定函》,载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2024年7月15日,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提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要求原告补充维修方案和维修图,质量鉴定报告。原告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因原告对二被告已失去信任,原告不同意二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故原告不必要提供维修方案和维修图。原告仅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数额进行鉴定。二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向原告表示,该房屋装修所用材料以及最终装修标准均将达到甲级标准,原告基于对二被告的信任以及对相关知识了解不足便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致使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及交付房屋时未出示房屋的任何相关质量鉴定报告,导致原告目前无法出示该证据。后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退回委托鉴定。2024年7月30日,被告XX公司不同意继续鉴定。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同承担房屋维修费,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尚无证据显示上述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等费用进行鉴定,但经本院委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以及未能补充维修方案和维修图、质量鉴定报告等原因,导致卓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无法进行鉴定。且审理中原告已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接收房屋,房屋交付确认书未记载原告接收的房屋存在装饰装修质量问题,故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装饰装修质量问题,故本院对二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赔付维修费、房屋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物业公司,被告物业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人,故本院对二原告请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同承担房屋维修费,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