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原告C系被告A、B女婿。原告C与G于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G于2021年2月27日因交通事故去世。2015年12月,G与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X认购书》,与二被告同去缴纳了100000元首期房款。2017年10月21日,G与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为G,配偶为C,买受人以244992元购买XX县XX小区2号楼1单元XX室;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2012年5月22日,XX县人民政府下发《XX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该房屋由原告C、G装饰经营。G去世后,原告及其儿子租房居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坐落于XX县XX花园12-3-701(东)户,房屋租赁期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租金为3年36000元,但未出示收据。案涉经济适用房现二被告居住使用,二被告名下无房产。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诉争房屋系以G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根据《XX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案涉房屋系在G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作为G配偶按规定应系案涉房屋的共同申请人,且在G与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也有注明配偶为C,G已死亡,因该房屋未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无法发生继承,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申请人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二被告主张购房时自己出资10万元,而原告则认为是二被告借G的婚姻索要8万元彩礼,另要10万元的买房保证金,其与G提出支付的购房款10万元就是原告的买房保证金,双方各执一词又无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的述辩意见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不予定性。但二被告能否居住该房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二被告是独立于原告与G家庭之外的又一独立家庭,其不是该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当然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权益,二被告居住于该房屋内拒不腾房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其排除妨害、搬离房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租房费用,原告与二被告因G去世一事积累矛盾较深,二被告在G去世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且将家中门锁更换,原告出去租房符合情理,租房费用二被告应当共同支付,金额以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中载明的36000元为基础,结合双方的亲属关系,酌情判令二被告按600元/月支付租金为宜。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排除妨害纠纷搬离并返还房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离XX县XX小区二栋1单元11层XX号房屋,交原告C居住使用;二、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C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租房款26400元;三、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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