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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调查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律师参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2018417日,B(甲方)与A(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某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建筑面积130.17平方米;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第五条约定:乙方违反协议,不接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各项费用收缴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按照乙方住房面积,每年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物业服务费,具体为“一: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130.17平方米×1.5/平方米·月×12月,即2343.06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叁元陆分整;三:乙方须于每年度最后一个月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如延期交付,甲方除向乙方收齐应交费用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应交金额的违约金。”原告在两份协议上加盖公章,被告在两份协议上签字捺印。2018417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861日至2019531日期间的物业费2343.06元。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2023751713分,原告在被告房屋门上张贴《欠费催缴通知》,通知被告交纳2019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95.97元;2024371851分,原告在被告房屋门上张贴《欠费催缴通知》,通知被告交纳201961日至202312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739.03元。另查,被告因房屋泡水将原告、案外人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09日作出(2023)兵11民终3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被告某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赔偿损失79595.5元;二、被告某房产公司……房屋室内以及排水管道进行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查,原告在小区内设置了地上停车位、在电梯间投放了广

告。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各项费用收缴协议》、收据、催缴通知书照片、《业主手册》、(2023)兵11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停车位与电梯间照片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应缴违约金共计12176.59元,其中:物业费10739.03元,违约金1437.56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1.被告是否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及《物业服务各项费用收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关于小区公共设施不完善、车辆拥堵的辩解意见,因并未举证加以证明,且其提供的停车位与电梯间广告投放照片并不能认定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根本违约;被告所称的因房屋返水产生的额外租金费用、物品损失及其并未入住,故不应缴纳物业费的意见,因返水问题在(2023)兵11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中确认与原告无关,且被告所受损失在该案中已经过处理,权利得到了保障,本案中不再处理。被告关于物业费应依据室内面积交纳的意见,与双方约定不符,该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接受服务者应当交纳物业费。对原告主张被告交纳201961日至20231231日期间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0739.03元(130.17平方米×1.5/平方米·月×55月)。

2.关于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物业服务各项费用收缴协议》中约定,“乙方须于每年度最后一个月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如延期交付,甲方除向乙方收齐应交费用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应交金额的违约金”。

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年利率4.75%虽不高于双方约定,但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仅支持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为标准分段计算的违约金。因原告主张截止到20231231日时的违约金,且双方有按年预付物业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行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以欠付的物业费周期分段计算为:1.201961日至2020531日期间418.37元;2.202061日至2021531日期间317.21元;3.202161日至2022531日期间225.75元;4.202261日至2023531日期间135.68元;5.202361日至20231231日期间48.7元;以上合计1145.71元,原告高于该数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纳物业服务费,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物业费10739.03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违约金114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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