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调查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律师参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2014年10月24日,案外人A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XX市XX区,面积109.15平方米,总金额425685元。2018年3月7日,被告A作为购买人与A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款51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3月7日交清房款,后期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A承担。同年3月26日,被告A作为甲方(出售方)与原告B作为乙方(购买方)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580000元,签订协议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480000元,预留100000元押金于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既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房产所有权,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所有权即甲方违约;2018年1月以前的杂费缴甲方负责;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移交乙方保存;房产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过户。《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B向A支付押金20000元,A向B交付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税票据、钥匙一把、电卡一张、天然气卡一张;B于3月27日向A支付房款50000元,共计支付70000元。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另查,2020年9月26日,A为了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向B支付70000元后要回了案涉房屋的有关资料。A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退还80319.05元(向B支付70000元以及物业费10319.05元),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新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承担案涉房屋2018年3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372.91元,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12月1日,A与B就退还房款达成调解协议由向XX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新0102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B向A退还65000元的协议有效。A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3)新XX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阿某丁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A立即返还70000元房款;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返还70000元房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房屋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因《房屋买卖协议》第四条约定“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故该合同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原、被告作为甲、乙方已在合同上签字,但原告仅支付70000元房款,导致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未具备,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本案被告虽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但原告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加之上述协议2018年签订,直至2024年被告与原房主就房屋过户问题持续诉讼,且案涉协议所涉义务的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故应认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A返还70000元房款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返还房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B房款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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