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调查有关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律师参加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B与E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子C,后于2002年9月9日经一审法院(2002)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已于2002年10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E于2024年5月13日死亡,其生前配偶为A。XX市XX区x路x号x房的房屋,曾于2003年8月12日登记在E一人名下,登记原因为购买,后于2021年12月6日变更登记至E与A两人名下,登记原因为析产,该房屋于2023年11月2日变更登记至A一人名下,登记原因为析产。B与A确认案涉房屋现价值为4200000元。E与XX市某有限公司曾于2001年9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E以596000元的价格向XX市某有限公司购实位于XX市XX区某地段、编号为70的地块上现定名为西门口广场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具体地址为x层x号房。根据XX市某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8日、2001年9月2日、2001年9月9日、2001年12月17日出具的收入发票显示,该房款系分四次支付,分别为10000元、49600元、126400元、410000元。E曾于2001年11月29日与中国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E以购实的XX市XX区某广场某房屋为抵押共计贷款160000元,贷款总期数为60期,贷款期限为2001年11月至2006年11月,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归还本息金额合计2956.8元。A提供中国银行借款借据一张,该借据显示借款金额为250000元,款项转入XX市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转款时间为2001年12月17日。2001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XX市XX支行出具了《发放消费贷款通知书》,证实该行于2001年12月17日向指定账户发放贷款410000元,2004年1月12日中国银行XX市XX支行出具了《贷款结清通知书》,证实上述贷款于2004年1月5日全部结清。A提供《对账单基本信息》两份,上述对账单可见,E两笔贷款已各归还23期,其中,金额为160000元的贷款已归还本金为57698.77元,已还息为10066.01元,该对账单明细一览处显示第23期的交易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2003年1月的还款本息为2956.76元,2003年2月至11月每期的还款本息为2925.33元;此外,金额为250000元的贷款已归还本金为88463.04元,已还息为20513.06元,该对账单明细一览处显示第23期的交易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2003年1月的还款本息为4753.4元,2003年2月至11月每期的还款本息为4703.44元。另查,E名下4762301880010107303290账户(旧线账号:44762301018********),2002年11月21日支出两笔,金额为4753.4元和2956.76元;2002年12月21日支出两笔,金额为4753.4元和2956.76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A与E2021年12月6日签订《夫妻析产协议书》以及2023年11月2日签订《析协议书》无效;2.判决XX市XX区x路x号x房100%产权份额由B占有;3.本案的受理费由A、C、D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A方提出的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XX市XX区x路x号x房的房屋系E在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实,属于B、E的夫妻共同财产,A辩称B与E曾在离婚过程中对该案涉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供了B在2002年5月写给E的信件一封,称该信件中所称的西门口房屋为案涉房屋,B已提出了上述房屋归E所有。离婚时,双方可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该信件内容仅为B就离婚事宜与E进行协商而提出的处理意见,A未能举证更多证据证实双方已完成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签订了相应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认定B、E已就该案涉房屋进行了协议处理;此外,(2002)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并未处理案涉房屋,双方亦未在诉讼过程中就该案涉房屋提出分割请求并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案涉房屋系双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B主张两份析产协议无效的问题,根据物债二分的原则,虽E通过析产协议对案涉房屋中属于B的部分进行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物权处分权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此,B主张两份析产协议无效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E无权处分的行为导致B物权造到侵害,B有权请求返还,故针对该案涉房屋中属于E与B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分割,为减少双方纷争,一审法院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分割。关于B主张E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法庭调查及证据情况,B信件中载明:“西门口系你名下房屋物业”,B亦表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上述地址无其他不动产,可见B知晓案涉房屋的存在,不能认定E隐瞒了上述财产;此外,E在双方离婚近二十年后才将上述房屋析产至配偶名下,亦不能认定E具有为逃避分割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B主张E转移财产,应在分割财产时不分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E在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的问题,虽B提出E名下的银行流水未显示具体去向,不足以证实上述款项系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但结合本案中的贷款合同、中国银行借款借据、发放消费贷款通知书、贷款结清通知书、对账单基本信息等一系列证据中关于还款账户、还款时间与还款金额的情况,可以认定E名下银行账户在2002年11月21日与2002年12月21日支出四笔款项系用于归还相应贷款,故根据两笔贷款的对账单基本信息核减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的还款后,得出金额为160000元的贷款在E与B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款金额为57698.77+10066.01-(2956.76×3+2925.33×10)=29641.2元,金额为250000元的贷款在E与B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款金额为88463.04+20513.06-(4753.4×3+4703.44×10)=47681.5元,上述金额合计29641.2+47681.5=77322.7元。关于E在与B离婚时尚欠贷款本金金额的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显示2003年1月至2003年11月的归还本金的情况,以及2003年11月尚欠本金的情况,未能证实2002年11月及12月的本金归还情况,B亦未能就该部分情况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结合上述证据中的本金归还情况,酌定金额为160000元的贷款在2002年11月及12月归还的两笔本金均为2500元,综上,该笔贷款在E与B离婚时尚余本金为160000-57698.77+2500+2500+2530.38+2541.15+2548.78+2556.42+2564.09+2571.79+2579.5+2587.24+2595+2602.79+2610.59=135588.96元;酌定金额为250000元的贷款在2002年11月及12月归还的两笔本金均为3800元,综上,该笔贷款在离婚时尚余本金为250000-88463.04+3800+3800+3876.88+3903.37+3918.88+3934.46+3950.1+3965.8+3981.57+3997.39+4013.28+4029.23+4045.25=212753.17元,综上,截止2002年10月24日上述两笔贷款尚余本金合计135588.96+212753.17=348342.13元。至于B提出无法分辨E在与B离婚后的还款部分是否使用了双方尚未分割的夫妻存款的问题,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应当在B一方,B若认为E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离婚后个人还贷应举证证明,因B未能举证,一审法院认定E的婚后还贷为其个人还贷,属于E的个人财产。案涉房屋的购买价格为596000元,E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款和偿还的房贷款合计10000+49600+126400+77322.7=263322.7元,现B、E均确认案涉房屋的现价值为4200000元,因此E在婚内支付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E与B各占二分之一,即E应向B补偿房屋分割款263322.7/(263322.7+348342.13)×4200000×50%=904053.4元。因E已死亡,且上述不动产已全部析产转移至A名下,故E应向B补偿的部分由A负担。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支付房屋补偿款,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房屋补偿款904053.4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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