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被继承人夏某乙于2024年2月27日去世,享年74岁。B系夏某乙的母亲,A系夏某乙的独生子。被继承人夏某乙的父亲夏某丁于2006年9月14日去世。其院于1993年12月28日作出(1993)和民初字214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2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A(十六岁),婚后感情一般,88年原告在工作中犯错误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乙与被告xxx;二、婚生男孩A归原告自行抚养……”庭审中,双方均称夏某乙与xxx后未再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其院工作人员至XX市XX区民政局查询,亦未查询到夏某乙再婚的登记记录。 B提交的银行回单显示被继承人夏某乙去世后在银行遗留有存款168189.92元(90093.88元+78096.04元),A对此无异议,并称前述168189.92元款项均已由其取走。 被继承人夏某乙名下登记有位于XX市XX区.64平方米房产,房屋产权登记日期为2003年12月24日。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房产现值为人民币263200元,B主张该房屋折价款,A主张该房产所有权。 被继承人夏某乙单独所有位于XX市XX区.69平方米房产,房屋产权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房产现值为人民币56万元,双方均主张该房屋所有权。B自2015年至今在该房屋中居住。B自述其名下无房产。该房产在XX市某存档的2015年5月11日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出卖人B、买受人夏某乙。出售房屋坐落XX市XX区.69平方米,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480000元。”B提交《买卖房屋协议》复印件一份,内容为:“甲方(买方)夏某乙、乙方(卖方)B。房屋地址XX市XX区,自2015.5.18日起甲方向乙方偿还房款。房总面积及总价4717×103.69=489105.73(买卖合同价)。为母分忧,甲购此房实付6300×103.69=653247……”B提交夏某乙的手写账目一张,内容为:“房款总额653247,已交:现金定期220973、顶账款326490,已交款合计547463.房总额653247-547463=105784。尚欠款105784+11708=117492元……”B称:“2015年其将该XX区的房子卖给夏某乙,价格是653247元。其卖给夏某乙后,其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与夏某乙约定,每年其给夏某乙交1万元的房租款和500元的采暖费,该部分款项就从她应该给其的买房款中扣除抵消。A明确知道对于XX区的房子,夏某乙只给其部分的买房款,剩余尚欠的买房款,其中部分是按夏某乙所说的其租住在该房屋每年给她1万元租金和500元采暖费抵顶了,抵顶到现在夏某乙还欠其105784元的购房款未予支付,该款项系夏某乙的债务,其在本案中只主张105700元,要求从遗产中先行处置。其提交的夏某乙手写账目中所写‘尚欠款105784+11708=117492元’这里面的11708元夏某乙已支付给其我。A质证称:“不认可B出示的《买卖房屋协议》复印件。B所述的从2015年该房产由B出售给夏某乙之后,夏某乙又将该房产出租给B使用属实,但至于B所述的约定B每年应支付1万元租金和500元采暖费从夏某乙应付给B的买房款中抵顶扣除只是双方当时的约定,后来怎么执行的其不清楚。B提供的该张手写账目上的字体确实是夏某乙亲笔完成,但债务后期是否还清其亦不清楚,因为没有具体的落款时间。通过欠款手账的内容能够看出总房款、顶房款以及已经支付的现金和存单,这里面提到了105700元是没有支付给B的款项,但并未看到B10年来承租夏某乙房子的租金和采暖费是否在这里边充抵,B也未进行说明。”之后B另诉称:“其应该给的租金和采暖费就是体现在该张手账中的顶账款326490元中。A提交的xxx显示其为肢体三级xxx。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夏某乙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建筑面积52.64平方米),该房产现值263200元,其主张该房产的折价款项,并不主张所有权;2.依法判决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夏某乙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03.69平方米),该房产现值518450元,其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3.依法判决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夏某乙在XX银行的存款90093.88元以及在工商银行的存款78096.04元;4.被继承人夏某乙所欠其的105700元的款项,应从涉案遗产中先行处置。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夏某乙的父亲先于其去世。双方均称夏某乙与陈某乙于1993年xxx后未再婚,经其院工作人员至XX市XX区民政局查询,亦未查询到夏某乙的再婚登记记录,故被继承人夏某乙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B、儿子A。现双方均未主张遗嘱继承,亦未提交遗嘱,故被继承人夏某乙的遗产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双方的继承份额,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夏某乙的继承人为母亲B和儿子A,B年事已高且缺乏劳动能力,A肢体三级残及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的情况,酌定被继承人夏某乙的遗产由双方平分继承。 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B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认定被继承人夏某乙尚欠B买房款项人民币105700元,故被继承人夏某乙的遗产依法应先偿还B105700元,剩余部分再行继承分割。 关于被继承人夏某乙单独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69平方米房产,双方一致认可该房产现值人民币56万元,现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考虑到该房屋一直由B居住使用的情况,酌定该房产归B单独继承所有,因被继承人夏某乙尚欠B买房款项人民币105700元,分割夏某乙遗产时应先偿还该笔债务,故B应支付A该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27150元[(56万元-105700元)÷2]。 关于被继承人夏某乙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现双方一致认可该房产现值263200元,B主张房屋折价款,A主张该房屋所有权,故该房产归A继承所有,A支付B该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1600元(263200元÷2)。对于B诉请分割的被继承人夏某乙遗留的银行存款168189.92元(90093.88元+78096.04元),庭审中,A称该168189.92元均已由其取走。该168189.92元系被继承人夏某乙的遗产,故A应支付B84094.96元(168189.92元÷2)。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夏某乙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103.69平方米房产由B继承所有,B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A该房产折价款人民币227150元[(56万元-105700元)÷2];二、登记在被继承人夏某乙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64平方米房产由A继承所有,A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B该房产折价款人民币131600元(263200元÷2);三、A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B84094.96元(168189.92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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