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某甲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注册成立,该公司成立时朱某乙系公司唯一股东。朱某乙于2018年12月死亡。2020年6月29日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XX10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B、宋某甲、朱某己、朱某庚各分得某甲公司的七分之一股权。双方陈述,A系B的外孙。2020年9月17日B出具声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B,经XXXX区人民法院(2019)XX10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享有某甲公司七分之一的股权。本人自愿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股权赠与给A,所有的权利义务都由A享有。”2020年11月27日某甲公司的股东由朱某乙变更为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B、宋某甲、朱某己、朱某庚,每人持股比例14.2857%。2024年10月20日B又出具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声明上述赠与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尚未过户给A,决定撤销对A的上述赠与,其名下的某甲公司的股权仍为其所有,相关权利义务由其享有。现B认为A故意告知B虚假情况,诱使B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在赠与声明上签字,A在管理某甲公司期间侵占公司权益,故要求撤销2020年9月17日签署的《声明》中B对A某甲公司股权的赠与。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B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的《声明》,即B对A某甲公司14.2857%股权的赠与。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及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B虽然2020年9月17日出具声明将其通过判决继承而来的某甲公司的七分之一的股权赠与给A,但涉案股权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至A名下,A无出资证明,亦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且A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以股东身份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故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B请求撤销其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的《声明》即B对A某甲公司股权的赠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赠与合同纠纷撤销股权的赠与,遂判决:撤销B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的《声明》中B对A某甲公司股权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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