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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支付土地占用费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支付土地占用费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支付土地占用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支付土地占用费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支付土地占用费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支付土地占用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支付土地占用费,XX村集体在XX**街道**村拥有集体土地一宗,产权证号为胶集有(2013)第0*号,地号3702****3005JA000**,使用权面积18.6434公顷。XX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被告某某饭店占用村集体土地约45㎡,要求被告腾出,并按房屋200元/平、土地20元/平支付占用费。某某饭店所占用土地,其中部分土地权利人为案外人XX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土地权利人为XX村集体,其中某某饭店占用XX村土地面积为45平方米,A认可案涉讼争土地位于原告提交的宗地图范围内,位于XX村土地上。根据已生效的XX市某关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于XX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被告F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2003)胶民初字第XX号、(2005XX民一终字第XX号判决,判决解除村委会与乳胶公司于1994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乳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所租村委会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并给付土地租赁费等。已生效的XX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AXX市某某饭店、G排除妨害纠纷(2023XX民初15706号、(2024XX民终3024号判决,查明“……AXX市某某饭店委托诉讼代理人H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H租赁坐落于XX****号平房10间(面积约300平方米),租赁时间自202311日至202411日,年租金30000元。……A认可系其向H出租案涉土地上的房屋,但认为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为证明上述主张,A提交了转让协议一份、借条一份、收条一张、营业执照一份,主张1994年左右,FXX村某某公司,并建设房屋及种植绿植,为公司经营陆续向朋友L借款20万元,该借款实际由K出借,200551日,因无力偿还,FAK签署协议,FXX土地租赁权及地上建筑物、绿植等以120万元价格一并转让给AK,其中20万元折抵KL转借)的借款,剩余100万元由A支付给FF出具收条,KA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其中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L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壹分。F370224****04261538****.2.7号;转让协议内容如下:甲方XX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方F、丙方AK,鉴于甲方拥有XX村土地(地址:东至XX村某产路,西至某州北路,南至加油站,北至某环路)租赁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约1200平)、绿植等。乙方为甲方法定代表人,拥有全部股权及处置甲方该地块和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一切权利,经与丙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将甲方的土地租赁权、地上附着物全部转让给丙方,双方一致同意转让费120万元,鉴于F前几年陆续借KL转借)现金贰拾万用于某某公司使用,该借款转为该转让费中,丙方接受XX村土地及附着物后,将80万元支付给乙方并启动办理甲方(企业手续)转移手续,乙方写出收据。乙方负责将甲方土地租赁权、地上附着物于二个月后完整地交付给丙方,乙方将甲方全部转给丙方后,丙方将剩余20万元支付给乙方,F代表甲方写出收据。乙方负责协助丙方办理甲方(土地承租权及地面附着物等)后续相关手续,确保丙方顺利使用处分甲方一切权益。乙方保证甲方无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对交接前的一切债务由乙方承担补偿责任,与丙方无关,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该协议乙方由F签名,丙方由AK分别签名捺印;收条内容如下:今收到转让费10万元整。F签名捺印,但未书写日期;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F手写:‘我将XX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权益全部转让给MF在该企业中不再享有任何权益’,A称,ML是夫妻,MK系姐弟。某利房地产为反驳A的上述主张,提交了(2005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一审法院查询XX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系统查明,该案一审立案日期是2003122日,2004312日、2005318日、200597日三次开庭,一审法院于20051012日作出(2003)胶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市某关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为该案原告和反诉被告,某某公司为该案被告和反诉原告,XX村委诉称,某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费,要求解除双方土地租赁关系,恢复原状,偿付土地租赁费,某某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要求XX村委返还已收到的租金,赔偿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该案一审查明,199411日,XX村委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某某公司租赁XX村委土地34.71亩,租赁时间自199411日至201611日,租金如超过一年不付,XX村委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2000916日,双方协议中所履行的土地面积由原来的34.71亩变更为29.19亩,一审另查明,案涉协议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其位置为建城区范围,某某公司所建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土地为建设用途,涉案土地租赁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因某某公司拖欠房租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对XX村委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虽然某某公司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予以审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无偿拆除,但考虑提前解除合同会给某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某某公司适当经济补偿,故一审判决:一、解除XX村委与某某公司的于1994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二、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所租赁XX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同时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XX村委补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XX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212日作出(2005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审理查明部分载明,二审庭审时,某某公司表示,因资金困难,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0891日,XX村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拆除所租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并支付租赁费,20081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08)胶执字2295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某利房地产另提交其依据调查令到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涉案土地200920122013年卫星云图照片三张,2008年和2014年天地图XX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所在的云图实况图片打印件两张,用以证明20083月案涉房屋尚不存在,2014年案涉房屋已经建成,案涉建筑物应系在2013年才存在,A抗辩的2005年购买不成立。另查明,某某公司成立于2000831日,除F持股66.67%外,另有其他十一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为F,该公司于2007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XX市某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某欣,与H系夫妻关系。”经审理认为,“……A主张其并未占有涉案土地上的空地,但其提交的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转让标的包括土地租赁权,A主张系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但其所提交的转让协议、借条、收条均无法查实,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转让协议落款时间是200551日,但此时(2003)胶民初字第XX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且已经开庭两次,F明知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存在纠纷,仍将其转让且在该案一、二审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均未提及转让一事,违反常理,因此对A主张的通过转让取得涉案土地上房屋及绿植的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即使该转让属实,也应当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即使转让合同有效,因(2003)胶民初字第XX号生效判决已经判令解除XX村委与某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并判令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所租赁XX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故该转让合同也无法履行,应予解除,综上,A对涉案土地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应腾出涉案土地,并支付占用费,其更无权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其与XX市某某饭店、XX市某某饭店与G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XX市某某饭店、G无权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应立即搬离。”判令XX市某某饭店、G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土地;A支付土地占用费(按20元/年/平方米计算)。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支付土地占用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A对涉案土地的占有是否系有权占有,应否腾出涉案土地;二、XX村经济合作社主张房屋、土地占用费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某某饭店所占用土地,其中部分土地权利人为案外人XX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土地权利人为XX村集体,其中某某饭店占用XX村土地面积为45平方米,被告认可案涉讼争土地位于原告提交的宗地图范围内,位于XX村土地上。XX村对案涉土地依法享有物权,有权提起物权保护之诉。已生效的(2023XX民初15706号、(2024XX民终3024号判决确认,A对涉案土地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应腾出涉案土地,并支付占用费,其更无权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其与XX市某某饭店、XX市某某饭店与G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XX市某某饭店、G无权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应立即搬离。故,原告主张被告腾交占用土地45平方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1、关于土地占用费数额,被告H认可案涉占用土地面积为原告主张的45平方米,因此一审法院对该占用面积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土地占用费按照案涉场所对外出租的均价、政府指导价20元/年/平方米标准计算,被告A主张价格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经市场询价,结合已生效的(2023XX民初15706号案件中对土地占用费标准和计算时间的认定,一审法院对案涉土地占用费20元/年/平方米的标准予以采纳,故一审法院支持XX村经济合作社主张的自2020519日起至2024516日止的土地占用费数额为3592.6元(20元/年/平方米),自2024517日起至被告实际腾出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用按20元/年/平方米继续计算。2.关于房屋占用费,因(2003)胶民初字第XX号生效判决已经判令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所租赁XX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原告XX村经济合作社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上房屋享有合法权利,故原告主张房屋占用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饭店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支付土地占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市某某饭店、A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原告B位于XX****、某州路东侧农民集体用地45平方米;二、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土地占用费3592.6元(自2020519日起截至2024516日为3592.6元,自2024517日至实际腾出之日止的占用费按20元/年/平方米继续计算);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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