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被告B成立于2013年9月30日,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林木、蔬菜、花卉、盆景、草坪的种植、养护与销售等等。2014年,B通过XX市某村镇XX某某街村委协商流转本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苗木生产经营,经协调,土地流转费每亩每年900斤小麦按每年国家保护价计价折款,流转期限15年,自2014年10月20日起到2029年10月19日止。B通过村委与村民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村民作为甲方签名,被告作为乙方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后因土地流转费拖欠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25年2月14日,A、K、H、D四户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载明:甲方A,乙方B,甲方将XX4节5.87亩土地以转包方式交付给乙方进行苗圃花卉生产经营,流转期限15年,自2014年10月20日起到2029年10月19日止,乙方于每年9月31日向甲方结算全年土地流转费。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每逾期5天,按照拖欠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提交的视频显示案涉土地种植小麦。原告主张2023年9月之前的土地流转费已经付清,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9月两年度的土地流转费及截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被告提交律师函打印件、行政案件立案回执,主张承包土地后用于种植绿化树木,2020年之前按照900斤小麦折价款支付,2020年重新签订合同后按照600元每亩支付,2023年底,被告发现种植的部分树木被砍伐,土地已经被村委收回另行发包给他人,被告自2023年9月份已经不再实际利用土地,现土地上由他人种植小麦。一审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电话向某村镇XX某某街村文书F了解情况,其称B承包土地后种植苗木,后闲置,大约从2023年9月就不再实际使用土地。当日,一审法院通过电话向案外人G了解情况,其称B已经有2年不再实际种植土地。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A于2023年1月12日起诉被告B,要求支付土地流转费,在该案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异议,认可公司每年先付款后种地,按照国家保护价每年每亩900斤小麦计价折款支付5.87亩土地流转费。相关案号为(2023)XX民初XX号。同年,H、D、K均起诉过被告B,后均撤诉。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两年的小麦折价款12467.88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22467.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实案涉土地为耕地,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被告流转土地的目的为进行苗圃花卉生产经营,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通过一审法院对案外人F、G的调查情况,结合被告提交的律师函打印件、行政案件立案回执,可以认定被告自2023年9月份起已经不再实际种植案涉土地。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土地现在由被告实际种植,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给付小麦折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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