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坐落XX市XX区××路××号××楼××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G。G于2022年12月28日死亡,C系G的配偶,E系G之子,D系G之女。A、XX系坐落XX市XX区××路××号××号房屋的权利人。2024年3月22日,案涉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漏水情况,因310号房屋无人居住且业主电话未接通,至2024年3月26日业主电话接通,C、D、E得知漏水情况。本案漏水原因为410号房屋马桶下延下水管道脱胶导致310号房屋受损。本案审理过程中,C、D、E申请对310号房屋因漏水导致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XX元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经现场勘验,出具XX[2024]XX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其中6.1.6条载明“入户门左侧卫生间坐便、扶手、花洒受污染,申请人提出更换,被申请人提出清理,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给法院提供判案参考我司将这部分作为待定项一”;第6.2条载明“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书涉及到地板更换的相关工程显示,该项工程造价为16845元,我司依据《XX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关文件出具的造价为17419元,为给法院提供判案参考,我司核算此部分差价为574元,我司将这部分差价作为待定项二”;第8.1条载明“XX市XX区XX路2号1号楼4栋310房屋因漏水导致的维修费用确定项造价为17419元”;第8.2条载明“XX市XX区XX路2号1号楼4栋310房屋因漏水导致的维修费用待定项一造价为1706元”;第8.3条载明“XX市XX区XX路2号1号楼4栋310房屋因漏水导致的维修费用待定项二造价为574元”。C、D、E支付鉴定费及初勘费共计8000元。 A、B对前述鉴定意见的受损面积、鉴定报价提出异议。XX元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回函称“一、关于房屋维修造价确定项面积的问题房屋维修造价确定项面积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第七章的7.2.13条:“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的规定,《鉴定意见书》中以各个房间全部实铺面积进行工程量计算的。二、关于“鉴定报价异议”的问题1.关于“木地板及踢脚线价格异议”的回复《鉴定意见书》中的“木地板及踢脚线”定额子目是依据《XX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关规定,参照《XX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DBD29-2020编制的,价格是参照市场价中等水平计算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工程项目预算书中的关于“地板”项目,《鉴定意见书》中已列详细对比表,为法院提供判案参考。2.关于“拆除木地板拆除费用存在材料费”的回复《鉴定意见书》中的“拆除木地板”定额子目仅涉及人工费用。3.关于“卫生间费用”的回复《鉴定意见书》中的“卫生间清洗费用”作为确定项造价,待定项造价维修金额只涉及洁具的更换,洁具清洗费用作为减项已扣除。三、关于“不认可鉴定机构及结果”的回复我司是受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情况经市高院审核通过,并列入XX法院系统鉴定(评估)名录,相关信息可在系统内查询。”C、D、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对方赔偿我方房屋维修损失19125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对方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310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G已死亡,C、D、E作为G的继承人,有权就310号房屋主张权利。关于A、B辩称的民事起诉状中C、D、E的签名问题,C、D、E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向一审法院补缴有C、D、E签名并按捺指印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责任主体的确定;2.C、D、E损失数额的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漏水系因410号房屋马桶下延下水管道脱胶导致,损坏部位为410号房屋单独使用的部分,并非公共管道。故由此导致的漏水,应由410号房屋的权利人即A、XX承担赔偿责任。漏水发生后,居委会工作人员自2024年3月22日起联系310号房屋业主,但直至2024年3月26日才取得联系,C、D、E未尽到对房屋的管理义务,对于因漏水导致的维修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C、D、E负担10%,由A、XX负担90%。 关于争议焦点2,C、D、E已申请鉴定,鉴定单位出具了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中的待定项一,因卫生间内设施可以通过清理恢复,故C、D、E要求更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鉴定意见中的待定项二,鉴定机构依据《XX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关文件出具的造价中,虽地板更换部分价格高于C、D、E提交《工程项目预算书》价格,但该预算书系C、D、E在鉴定前自行询价,由案外人出具,且《工程项目预算书》总价为42196元,经质证,A、XX对该预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由此C、D、E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对《工程项目预算书》价格不予采纳。综合上述,一审法院采纳XX[2024]XX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确定的维修费用造价为17419元。结合前述责任负担比例,A、B应向C、D、E支付15677.1元。对于鉴定费用及初勘费用8000元,已由申请人C、D、E预交,一审法院对于鉴定意见的金额予以支持,故应由双方按前述责任负担比例,由C、D、E负担800元,A、B负担7200元。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房屋维修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A、B赔偿C、D、E维修费15677.1元;二、A、B向C、D、E支付鉴定费及初勘费7200元;三、驳回C、D、E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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