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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011月,被告B作为承包方与被告C作为分包方签订了四份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分别为XX设施维修工程”“大型厂轧辊迁移工程”“大型厂点检培训楼维修工程”和“年修土建配合检修工程”。原告A实际施工了上述工程。上述工程均已施工完毕。XX设施维修工程”合同价款为166,430元,合同价款同时包括下列费用并不予调整:(1)本合同价款包括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措施及保险费、施工措施费、施工用水用电能源费、自购材料检试验费、材料现场二次倒运费及其他不可预见等费用;(2)凡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引起的人工、材料及其他费用波动、政策性调整等相应风险由分包方承担;(3)本合同价款包括应由分包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XX设施维修工程”结算金额为134,264元。“大型厂轧辊迁移工程”合同价款为75,650元,合同价款同时包括下列费用并不予调整:本合同价款同时包括下列费用并不予调整:(1)本合同价款包括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措施及保险费、施工措施费、施工用水用电能源费、自购材料检试验费、材料现场二次倒运费及其他不可预见等费用;(2)凡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引起的人工、材料及其他费用波动、政策性调整等相应风险由分包方承担;(3)本合同价款包括应由分包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如遇下列情况本合同价款应予调整:(1)分包方不得直接受理发包方签发的设计变更或擅自修改设计,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凡分包合同价款以外增加的设计变更,应待发包方最终审批同意调整增加的补充合同签订生效后,方可在本工程竣工决算时按本合同相应的单价予以调整增加;(2)如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导致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项、量减少而节省的费用,应按削减的项量和本分包合同的价格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大型厂轧辊迁移工程”结算金额为75,650元。“大型厂点检培训楼维修工程”合同价款为75,650元,合同价款同时包括下列费用并不予调整:(1)本合同价款包括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措施及保险费、施工措施费、施工用水用电能源费、自购材料检试验费、材料现场二次倒运费及其他不可预见等费用;(2)凡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引起的人工、材料及其他费用波动、政策性调整等相应风险由分包方承担;(3)本合同价款包括应由分包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年修土建配合检修工程”合同价款为87,220元,合同价款同时包括下列费用并不予调整:(1)本合同价款包括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措施及保险费、施工措施费、施工用水用电能源费、自购材料检试验费、材料现场二次倒运费及其他不可预见等费用;(2)凡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引起的人工、材料及其他费用波动、政策性调整等相应风险由分包方承担;(3)本合同价款包括应由分包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年修土建配合检修工程”结算金额为87,220元。

被告B已付工程款231,087.12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862.88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A是否是实际施工人;2.如原告A是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3.工程价款的认定;4.工程款是否已支付完毕;5.原告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原告A是否是实际施工人一节,被告C陈述其并未直接施工,是由项目经理施工,但其并不知道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是谁。原告A陈述了承包工程的经过、提供了合同等材料,结合证人P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A为实际施工人。

关于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一节,原告A陈述,是其与被告B联系进行施工,由于个人没有资质,需挂靠一个公司走手续,被告B工作人员P与被告C联系对接办手续。证人P陈述,案涉工程是原告用被告B名义施工的工程,原告在大型厂联系到活源和被告B联合施工,公司派到项目部,按合同施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公司统一走七建。被告C陈述其并未直接施工,是由项目经理施工。该院认为,从以上陈述来看,被告C仅为走账、处理手续的单位,应由被告B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一节,案涉共有四个项目,均已施工完毕。XX设施维修工程”有两份决算表,金额不同,应以时间在后的决算表为准,故结算金额应认定为134,264元。“年修土建配合检修工程”根据决算表,结算金额应为87,220元。该院向被告B发送指令,要求被告B核实“大型厂轧辊迁移工程”与“大型厂点检培训楼维修工程”的结算金额分别是多少?是否存在合同价款之外的调整?被告B回复称,“大型厂轧辊迁移工程”结算金额为75,650元,没有合同之外的调整;“大型厂点检培训楼维修工程”没有查到。故“大型厂轧辊迁移工程”结算金额应为75,650元。“大型厂点检培训楼维修工程”合同价款为75,650元,被告B未提出存在合同之外的调整,应视为没有调整,“大型厂点检培训楼维修工程”的工程价款应认定为75,650元。案涉四个项目工程价款共计372,784元。

关于工程款是否已支付完毕一节,被告B主张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但仅提交了部分付款的记账凭证。被告C表示不清楚工程款是否支付。故不能认定案涉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原告自认已付工程款为231,087.12元,被告B尚欠141,696.88元。

关于原告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一节,证人P出庭作证,表示原告A一直再向其主张工程款。故不能认定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B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141,696.88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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