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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利息损失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B经营五金、电器、建材生意,自2022年起因XX县某医院及养老院项目AB发生业务,AB处采购五金、电器、劳保等建材供应给B公司。BA供应货物后,202327日在对账单中载明:“中医院2022.12.16日起-2023.1.14日起,共计货款61326.5元;养老院2022.11.16日起-20221229日止,共计货款23876;合计85202.5元,收到货款20000元(2023.1.15),余欠65202.5元,4212元,既69414元”,该对账单E签字,庭审中A代理人亦认可该份对账单的真实性。2023EB通过杨B催要货款,2023826B经营者GE再次核对账目,对于载明“未入账69414.5,中医院欠款”的对账单E签字确认,20231016日杨B委托D通过其个人账户给B经营者G尾号6508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之后B经营者G多次通过微信向E及杨B催要货款,2024411EB微信中称“还有多少钱没付,早上财务打电话问我,给个金额,已经在统计,准备结清付账了”,杨B在微信中亦认可未付清货款。后A未支付剩余货款39414元,B遂诉至一审法院。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立即向B支付货款39414元,并承担逾期履行给B造成的利息损失(以39414元为基数自2023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40%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虽然BA20221216日至2023114日其间的买卖行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B提交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以实际行为践行了合同的内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B依约向A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A亦应及时履行付清货款的义务,现A未及时付清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B要求A支付剩余货款3941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BA未约定利息,且BA在诉讼请求中未明确金额,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A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作为买受人全额支付了货款,不存在欠付货款情况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02327E签字的对账单中载明本案诉请款项为三份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中医院和养老院项目货款,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BA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现为未入账独立存在的该笔货款剩余39414元未付清,且2023826E签字的对账单与2024411E通过微信发送B的信息亦能证明E始终认可该笔独立存在的货款;BA在买卖存续关系其间的交易习惯均为E在供货单签字确认,AE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视为公司意思表示,且债务加入需要有第三人明确意愿表示,本案中E未明确表示自愿加入A的该笔债务中,E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庭审中A代理人亦未对E签字行为非职务行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A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故对该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A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城关某货款39414元;二、驳回XX城关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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