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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退还平台使用费2018113日,原告A作为乙方与被告B作为甲方签订《XXe约车”平台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双方以战略合作形式签订本业务合作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在XX地区(以下简称授权区域)设立分公司,乙方依照本协议在授权区域内开展XXe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下业务运营,甲方提供线上运营能力支持。甲方向乙方提供“XXe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及后台管理系统,乙方依托该软件平台在授权区域开展业务经营。合作期限2018113日至2022112日。平台使用费支付: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860,000元作为XX地区XXe约车”的平台使用费。2、双方约定由乙方在2018113日向乙方支付平台使用费,用于保障平台合规运营及服务,降低双方运营风险。甲方将在确认收到乙方该笔平台服务费之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与乙方办理授权、备案等相关事宜。协议还约定了B的账户信息被告B与原告A分别在该协议的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和签字摁印。20181129日,原告在XXXX市注册成立了XX某公司。201922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案外人D汇款16万元。庭审中,原告称,签完协议后回到XX发现还有两家B的加盟商,我与B口头约定平台使用费由86万元降到16万元,没有重新签订协议。因为对公账户个人转不了款,原告到银行以现金方式付给B的财务D20186月份,XX省停止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原告没有实际经营。原告提供了BC的声明复印件,XX某公司解约群的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3C收购了B,B将运营平台出售给C,现在两家公司推诿没人管,原告运营不了要求二被告退还16万元。C退16万元需要走程序,要加盟商配合他们提供营业执照和公章,把加盟商的公司变成他们的了。被告BDB当时法定代表人E的妻子,公司没有收到钱。即使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应于2018113日向其公司支付平台使用费86万元,原告于201922日才支付16万元,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在未经其公司授权且协议内明确写明公司对公账户的前提下,原告仍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个人账户,原告违约在先,不能退还其相关费用。聊天记录看不出聊天双方身份信息、身份关系。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平台使

用费1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退还平台使用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BXX地区平台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协议签订后通过银行转给D16万元,称其与被告B口头协商平台使用费由86万元降到16万元,因对公账户不能个人转款才将加盟费16万元汇至D个人账户。被告B否认公司收到16万元平台使用费,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合作协议的平台使用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原告以该合作协议运营不了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16万元平台使用费,缺少证据支撑,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C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退还平台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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