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2024年4月17日,A(买受人)与B(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4.17合同),相关内容:标的物原味威化饼干4470箱、巧克力味威化饼干4470箱,“2.产品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免责的条件和期限:符合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参数。2.1卖方负责按合同规定生产,质量要求符合双方确认的技术指标。2.2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前卖方提供书面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安排检验人员到卖方工厂检验、监装,检验时,卖方应给予充分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如检验结果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选择将该批次的货物全部退给卖方重新生产或拒收货物,因此而对买方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卖方负担赔偿。2.3卖方必须保证出厂时货物包装完好,质量符合合同指标要求。买方可以当场对产品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出现不合格情况,可以拒收,并由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报检完毕,买方安排车辆到买方工厂提货,卖方负责将饼干装好,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7.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期限和提出异议的期限7.1对产品质量的验收:按双方确认的技术指标要求(见附件1)为标准......7.3验收期限和提出异议的期限:......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发货时提出异议,过期不提的,视作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对标的物因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或人为破坏引起的质量下降,卖方不承担责任。8.1.1......因质量原因产生相应的索赔并给买方和外商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要求卖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8.1.3卖方所交货物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卖方交付货物质量上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及时更换。如果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按8.1.1款的规定处理。附件1,系产品配料表及成分表,原味威化饼干执行标准为GB/T20980,巧克力味威化饼干执行标准为GB/T20980,订货价款366540元,交货日期约定为2024年5月13日。 2024年7月5日,A(买受人)与B(出卖人)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7.5合同),标的物原味威化饼干2530箱、巧克力味威化饼干2530箱,两份合同除价格略有不同外,标的物、合同条款、附件均相同,订货价款209990元,交货日期约定为2024年7月15日。 二、合同的履行及履行后发生的争议 (一)付款:2024年4月16日至7月16日,A工作人员D向B法定代表人C转账共计529645.5元,货款全部付清。 (二)交货:食品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A。 (三)A向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交付:2024年4月10日,双方订立合同,标的物原味威化饼干6987箱、巧克力味威化饼干5867箱,签订后40个工作日交货。货物于2024年5月18日、5月30日、7月8日、7月21日自中国XX港开船,目的港某,其中前三个集装箱是威化饼干+瓷砖,7月21日的三个集装箱是威化饼干+饮料。A自述,船到XX后把集装箱卸载到小船上,然后运到XX,易通公司收货。A提交了一些材料,其中包括2024年10月25日“XX共和国检测报告”一份,称“来自A的威化饼干,不适合人类使用和食用。”某丙公司称A销售的威化饼干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拒绝支付货款。 三、三份检测报告 (一)2024年11月,食品公司委托XX市某有限公司对威化饼干(样品编号XX,生产日期2024年6月20日)进行检测(以下简称华测报告),结论:该产品符合GB2762-2022、GB29921-2021、GB7100-2015、GB2760-2014。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019g/100g,标准限值≤0.25,结论符合。 (二)2024年12月12日,C、D达成协议,内容:B于2024年5月5日、6月20日、7月10日生产的威化饼干交付A的留样产品于2024年12月13号寄至某(XX)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双方均认可。 2024年12月16日,样品到达检测机构,2024年12月18日-27日进行检测,2024年12月27日某丁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以下简称谱尼报告),相关内容:送检威化饼干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要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69g/100g,标准限值≤0.25,结论不符合;酸价(以脂肪计)(KO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三项符合。 (三)2024年12月2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委托XX市某有限公司对B2024年6月20日生产的巧克力味威化饼干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等项目进行检测(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报告)。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037g/100g,标准限值≤0.25,结论符合。 因该检测报告系B庭审后提交,A表示超过举证期限,可不采纳;另外,从证明力比较,谱尼报告的证明力更高,故不认可市场监督局报告。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根据A的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对B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99649.4元。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当事人提到了两个买卖合同关系,构成连环买卖,标的物转移的方向为B→A→某丙公司,两个合同是独立的,本案处理的是B与A之间的买卖合同。A与某丙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某丙公司2024年10月25日取得的目的地国家的检测报告,系货物经过长途海运,且货物混装等情况下的检测结果,不能说明本案合同交付时的状态。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17合同和7.5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即GB/T20980(-2021)《饼干质量通则》,需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根据该标准,过氧化值≤0.25g/100g。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关于质量检验,双方约定:1.发货前,A可到工厂检验,2.交货时检验,如不合格可拒收;3.如质量不符合约定,A应在发货时提出异议,过期不提的,视为符合约定。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上述三个时间节点,A均未提出过异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应视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关于标的物是否符合GB/T20980,本案出现了三份检测报告,两份报告结论为符合,一份报告结论为不符合。三份检测报告,其中两份由双方各自委托,一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均非法院委托,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选择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定人书面答复、出庭接受质询等程序,故无法确定应采信哪份报告。被A作为重要证据的谱尼报告,无法还原A对样品的保存条件(对温度、湿度的控制等,是否适宜长期保存)、邮寄至某丁公司的运输条件(是否选择冷链或恒温箱等)、某丁公司的检测条件(除检测设备、方法外的工作环境)等,而这些因素足以影响检测结果,导致检测结果失去参考价值。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经济损失,综上所述,A主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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